平职学院〔2022〕77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O二二年八月八日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三型人才”培养理念,建设优良学风和校风,表彰和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和表彰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生表彰和奖励的类别: 一、个人奖项: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 二、集体奖项:文明班级,成绩显著班级; 三、奖 学 金:校级学期奖学金和学年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及奖励 第五条 个人奖项 优秀学生干部:每个班级评选1名,各二级学院(部)学生会评选4-8名,学院学生会评选6-10名; 优秀学生: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0%评选; 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按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对应素质项目加分,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精神奖励。 第六条 集体奖项 文明班级:按学院班级数的10%评选; 成绩显著班级:按学院班级数的15%评选。 被评为文明班级和成绩显著的班级,按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全班学生对应素质项目的加分,并为班级颁发证书或奖牌给予奖励。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 一、学期奖学金:人数按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5%比例评选,奖学金名额及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学金1名,每生每学期600元; 二等奖学金2名,每生每学期400元; 其余均为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期200元。 二、学年奖学金:共20名,每生每学年2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按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第八条 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先进个人 1、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项目中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得分达到80分;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项目中专业基础与学习素质得分达到70分; 3.能积极参与实践创新与技术技能活动; 4.对待学院、班级的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带领同学参加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或公益活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成绩显著; 5.在学校团委、学生会、二级学院(部)团支委、学生会、及班(团)委中担任职务; 2、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项目中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得分达到70分;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项目中专业基础与学习素质得分达到70分; 3.能积极参与实践创新与技术技能活动; 4.能积极主动参加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二、先进集体 1、文明班级评选条件 1.班风正、集体观念强,集体活动开展扎实有效; 2.学习风气浓厚,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值高,学生出勤率达到98%以上; 3.班、团干部工作扎实,带领班集体在学院或二级学院(部)各项活动中组织有效,成绩显著; 4.学年内班级学生中无受二级学院(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2、 成绩显著班级评选条件 1.班风正、集体观念强,集体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 2.学习风气浓厚、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值高,学生出勤率达到95%以上; 3.班、团干部工作扎实,带领班集体在学院或二级学院(部)各项活动中组织有效,成绩突出; 4.学年内班级学生中无受二级学院(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学期奖学金 按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量化考核指标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达到80分及以上者,且综合素质分在80--88(不含)之间的可参评三等奖学金,88(含)--90(不含)之间的可参评二等奖学金,90(含)分及以上者可参评一等奖学金,根据名额数由高分到低分评定。 二、学年奖学金 (1)符合学期奖学金的相关条件; (2)本学年的两个学期都获评学期奖学金,依总平均分由高到低评定出前二十名。获评学年奖学金与当期奖学金不重复奖励,只奖励学年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按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按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设立有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奖学金、奖品及开展相关活动。该专项基金由计划财务处专列并负责管理,学生处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发放。 第十一条 校级以上奖励资金依据上级表彰奖励文件规定,由学生处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安排申领和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奖学金发放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进行。各二级学院(部)学工办负责制表汇总学生名册、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并报送学生处审核汇总,学生处汇总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由财务处统一通过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要求予以公示;学生处、监察处、督导处通过设置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形式对表彰奖励评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学期)各项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按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规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未达到要求者; 二、按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规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要求但有不及格课程者; 三、未缴清学费者。 第十五条 因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表彰奖励者,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终止、取消奖励;已经发放的奖学金应予以追回,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评定时间和程序:学期奖励的评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评定时间为当期教学活动结束后的三周内;学年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年的7月下旬至8月上旬进行。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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