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辅导员承担着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重要职责,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和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有关专业教师及其他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纪律严明、作风正派、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辅导员队伍,是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保持学院稳定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组织保证。为此,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375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管理、考核和奖励、提职晋级、待遇依据本条例。
第二章 辅导员任职条件
第三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热爱学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求团结,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咨询等相关学科研究的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气质良好。
(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外语通过国家四级。
(六)专兼职辅导员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四条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落实学生政治学习计划,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对学生进行民主精神、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学生关心时事,正确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增强学生维护安定团结的自觉性。
第五条 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对学生进行公民道德、人文精神、校风、校规和校纪教育,引导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以全面发展为目标,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围绕建设一支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的学生干部队伍,负责学生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指导年级、班组、宿舍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条 负责迎接新生、入学教育、学生军训、学生奖惩、毕业生教育、学生活动等各项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八条 协助学院和教务部门抓学风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与任课教师积极配合抓好学生专业学习和实践技能学习,帮助其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九条 教育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典型、树正气、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纠正和制止不良行为;做好学生稳定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的各种突发事件或情况;负责建议学生各类奖惩事宜,并坚持在全面教育、正面疏导的方针下,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十条 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与学生家长交流学生情况;熟悉学生思想、性格、身体状况等基本情况,保持与学生经常性的接触与思想交流,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做好特殊学生的教育管理、沟通交流等工作记录;
第十一条 做勤勉敬业、热爱生活、品行端正、健康高雅 的表率和榜样,教育、引导和影响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良好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十二条 有计划地安排和组织学生开展党团知识学习活动,经常参加学生的党团和班会活动;党员辅导员要协助党、团组织指导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 关心学生生活,关注学生安全,根据不同时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指导学生广泛开展文艺、体育活动,举办人文素质教育及心理辅导讲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密切关注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动向,认真分析学生就业形势走向,客观把握学生自身特点,指导学生树立积极务实的就业观念,培养踏实勤勉的从业态度;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客观把握学生条件,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学生“奖、贷、助、补、勤、减、免”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记好辅导员工作日志,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开展学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研究,每学年发表一篇论文;
第十八条 参加学院和本单位召集的工作会、学生工作情况汇报会,经验交流会、学习报告会、工作研讨会等,并如期完成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辅导员队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原则进行建设,具体职数按总体比例1∶200设置,为保证每个系部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辅导员,一个年级学生人数不足200人的按200人配备;
第二十条 专兼职辅导员原则上从优秀专业教师中选拔,也可从党、政、团干部和高年级学生党员中选拔;每年分入我院的高校毕业生应当经过辅导员工作岗位锻炼,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过程中培养青年员工“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的职业态度;辅导员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将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晋升初级职称应当有至少一届或以上称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晋升中级职称应当有至少两届或以上称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任兼职辅导员工作合格,毕业后个人自愿、工作需要的可以留校做专职辅导员;留校学生应在三年内提高学历至本科或以上;
第二十二条 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院辅导员的宏观管理、指导、培训等等工作。各系部及二级学院党支部(党总支)负责本单位辅导员队伍建设,对辅导员实施具体的指导、培训、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等工作。辅导员队伍建设及管理、本系部学生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副书记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根据学院年度核定的辅导员职数制定年调整辅导员队伍的计划,并上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加强辅导员的培训工作,积极支持辅导员参加教育部,教育厅主办的辅导员培训学习;学院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岗前培训、新任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学习;适时安排辅导员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积极争取省教育厅辅导员国家留学基金地方项目,有计划地选派骨干人员出国进修;
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应当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系部级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学工部门同意,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经领导批准调整、离任时,应当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记、经济账目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离岗后,岗位相关特殊待遇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制度
(一)班会制: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同学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形势与政策教育、专题内容讨论、总结安排工作;
(二)日志制:认真分析学生思想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班级各方面问题的时间、地点、做法、结果,特别是对特殊学生开展的各项工作,均应如实完整记入工作日志;
(三)联系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积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作用;
(四)听课制:要有计划地听所带年级的专业课,听取任课教师意见,共同做好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和培养工作;
(五)例会制:参加由系部党支部(党总支)召集的每周一次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布置的工作;
(六)档案制:完整建立所带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困难情况、心理变化、学籍变动、奖惩情况、住宿情况:完整建立毕业生社会实习、就业档案;
(七)责任制:辅导员对所管辖学生负责,当遇到重大和紧急事件时,辅导员是报告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工作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辅导员工作补贴根据工作年限、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确定;原则上应当确保辅导员实际收入与专业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
第三十条 辅导员津贴按级别考核发放:
初级辅导员:享受基本津贴;
中级辅导员:初级辅导员经连续三次学年考核称职、考核分数位居前列者晋级为中级辅导员;晋级比例控制在系部辅导员总数的10%以内(不足一人按一人考虑);中级辅导员除享受基本津贴外,增加享受教研室主任待遇;
高级辅导员:中级辅导员经连续三次学年考核称职、考核书分位居前列者晋级为高级辅导员,晋级比例控制在系部中级辅导员总数的10%以内(不足一人按四舍五入考虑);高级辅导员除享受基本津贴外,增加享受副科级待遇;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级别及待遇根据《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相关条款实行浮动制;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相应级别及待遇自动取消,只保留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其他提职晋级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院有关学习资料的订阅应照顾到辅导员的工作需要;发至系部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及时向辅导员传达;积极为辅导员创造利用网络获取信息及开展网上思想教育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辅导员可列席有关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办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辅导员考评组织,制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建立辅导员工作考核业绩档案,做好辅导员工作考核的业绩记录、特别是关键时刻的表现,为辅导员事业进步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辅导员的职称也可纳入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等专业系列的评聘。
第三十四条 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适合并自愿从事党政工团工作的,可优先予以安排,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院内管理工作部门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七章 辅导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辅导员工作考评依本条列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和工作实际效果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将按一定比例参考学生评价意见;
第三十六条:学院建立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在年度党委工作会议上表彰;优秀辅导员称号纳入各级荣誉称号体系并记入员工业绩档案;
第三十七条: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降职或免职处理并记入员工业绩档案;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