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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我院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机制,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审议通过和审议决定学校重大事务、评议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履职、维护广大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以广大教职员工的代表资格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学校教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保障学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办好学校各项事务。

第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主持学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学校在教职工住房、福利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或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凡属教代会制度规定的需经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决定的有关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以及与广大教职员工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提前以书面材料交学校工会委员会组织讨论。

二、学校工会委员会要及时组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同时交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广泛吸收意见,并将意见和建议提案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行政领导或有关部门反馈。

三、行政领导或有关部门在仔细研究提案后,对其进行修改。如需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讨论、审议、通过。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上述程序。

第八条  教代会对学校行政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学校行政提出修改建议;学校行政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如果意见得不到统一,可由学校党委协调决定或分别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以正确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十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广大教职员工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教育者应有的事业心和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意见,具体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5年为一届。该届教代会应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为有效。教代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做出决定,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遇有重要问题,可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学校党委同意,可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提案,学校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向大会就提案内容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以系、部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团长1-2人。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系、部门及所属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合同聘用人员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教代会代表数额为教职工总人数的20%,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师为主体,在正式代表中,高级职称教师、青年教职工、女工、集体工和无党派人士应占适当比例。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代表应不少于30%。

   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调换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原单位可以补选代表,并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1、按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利的本院教职工;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并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关心集体、有全局观念,遵守纪律,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能力;

5、能认真听取和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群众服务,受广大教职工的信赖。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力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大会筹备工作,承担大会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二、大会闭幕期间,负责组织代表团和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负责接受代表提案,如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员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身份合一,大会可同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常设“教学科研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4个工作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科室一级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事宜和其他未尽事宜另作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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