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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9-05-17   审核人: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平职学院〔201944

   
       

 

 

 

关于印发《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514日  

   (电子公文)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学习态度和敬业精神,真正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新生入学及资格审查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及规定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书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学院通过新生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件、考生信息等基本材料,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审查发现与新生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下列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应提供入伍通知书、新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等相关正式文件;

二、因伤病需要在家持续治疗的,入学资格原则上保留1年、最多不超过2年。因伤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需要持续治疗的医学证明材料;

三、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入学资格原则上保留1年、最多不超过2年;

四、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或灾害,需要在家看护照顾老人以尽儿女义务的,入学资格原则上保留1年、最多不超过2年。因此类特殊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应提供能有效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确有必要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入学时应经过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复查诊断,确认可以入学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诊断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 健康体检:主要进行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适宜集体学习生活方面的健康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新生经体检复查确属患有不适宜参加学习或集体生活的身体或心理疾病者,且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应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缓注册学籍,并应当回家医疗;回家治疗期间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并转入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可以根据学生意愿,转入相近专业(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 个人身份及考试情况复查。

新生入学并相对稳定后,在新生间相互初步熟悉的基础上,由招生部门会同学籍、教务等部门组织院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内容包括:

1.对学生填报的学籍登记表与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社会关系等栏目进行逐一对照检查;

2.按照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普通高招录取电子档案照片、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纸质档案照片、录取新生名册与新生本人逐一进行比对、核查;

3. 将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普通高招录取电子照片公示在学生宿舍、教学楼等公共场所接受学生监督;

4. 组织院部进行新生文化课测试,对测试成绩与高考成绩、测试笔迹与省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差异悬殊的新生进行重点核查。

5. 艺术类学生专业水平复试;

三、 品行情况复查:主要通过新生参加入学教育及军训等入学活动考察新生纪律意识、团队意识和群体意识,重点观察学生是否存在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严重行为习惯。对在入学活动中有不良表现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谈心谈话等方式予以进一步观察和教育纠正;对品行恶劣者予以取消学籍;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六条  新生学籍注册

新生办理各项入学手续、交纳规定费用并经过初步审查和严格复查合格后,予以学籍注册并颁发学生证;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准予缓期入学者,可相应缓期注册。

第七条  在校生学籍注册

在校生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按规定程序注册;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或未经学院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学籍变更通知单》,转为跟读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跟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新学年学期注册:学生到校后持各种费用交纳凭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按班级履行报到登记手续;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生交费凭据无误后登记《学生报到登记单》)、收学生证;《学生报到登记单》经由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系部加盖公章后,由辅导员(班主任)或委托班级干部持此单及本班学生证到学生处学籍管理室集体注册。学生处学籍管理室核对名单无误后在学生证相应位置加盖注册章;《学生报到登记单》由学籍管理室存档。无学生证者不予注册;

平常学期注册:学生返校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履行报到登记手续。辅导员(班主任)填写《学生报到登记单》、收齐学生证后按上述程序到学生处集体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新生注册和在校生学年注册依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记分。考核成绩不合格时应予补考或重修。

考核成绩的记载、补考和重修等相关事宜依据《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及考务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缺考或舞弊课程应重修,在学籍档案成绩表内注明“重修及格”;重修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在学籍档案成绩表内注明该门课程“重修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所有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实验、军训等教学活动均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申明理由并经过批准后按请假处理。依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考核记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及日常行为表现,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在校内科技文化艺术节、社团文化节等活动中取得的创新设计成果或作品,以及参加学院及以上级别职业技能大赛所取得的成就等依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考核记分。

第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或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教务和学籍部门认定后予以承认,并依据学生已取得的课业成绩情况予以免修或插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章   升级、留(降)级及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年计划且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都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因课程考核原因导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一学期不及格者,不及格课程应参加重修,学生所在学院(部)学工办应以书面形式下发《留级预警通知单》;重修的条件、重修方式及重修办理程序,依据《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及考务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在一学年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连续两学期都不及格者留级,学生所在学院(部)学工办应以书面形式下发《退学预警通知单》;

学生留级、课程重修等事宜由学籍管理室存档。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学生接到留级、课程重修通知后,应在三天内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手续。留级学生按所在学院(部)安排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留级的当年仍须按标准交纳各种费用;留级当年不参加学期、学年奖学金评比;课程重修学生除按正常标准交纳费用外还须依据《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及考务管理规定(试行)》交纳重修费用。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五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报到期间,不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三个月考察期结束符合入学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的学生,确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可提交调整专业申请,大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也可以申请转专业;但以艺术、对口升学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以及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院出具相关证明,向省教育厅申请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按省教育厅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跨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院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按省教育厅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的相关条件及办理程序,依据《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有关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本人身体、家庭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等原因,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法定监护人签署意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等必要程序,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每次休学期限一年;超过此期限应予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个人创业需要休学的,应提供可以说明其创业形式、类别及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比照休学程序办理手续。

学院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创新创业活动。根据个人创业需求,需要休学时可一次报请休学两年、最多不超过四年;创业成就显著、对社会发展或某行业发展有一定成就的,经鉴定确认后可与学院商议延长休学时间、或商议灵活学习方式以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学生因创业困难、创业失败等原因有中途或提前复学愿望的,经审核确认后可以提前复学,但应以整学年为时间单位。提前复学学生应根据休学前所取得的学业成绩情况,插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新生入学资格保留手续、或比照休学手续办理程序后,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审核符合休学条件者填写休学申请单(一式三份),所在学院(部)领导签字后加盖所在学院(部)印章递交到学生处,由学生处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阅批。

完成审批的休学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并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休学学籍异动;一份由所在学院(部)保存,第三份(标注财务部门)送达收费中心进行收费信息异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应做到:

1.不能参加学院各种荣誉奖励的评比;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

3.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加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或其他不良行为;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处理,学院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或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学院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期限前一周持相关证件和本人复学申请(外地学生可寄交)向办理休学时所在学院(部)提交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因各种传染性、精神性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本人申请外,应当经学院指定专科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退役后持退役手续和本人复学申请向入伍前所在学院(部)提交复学申请。复学后有调整专业需求的可予以优先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

 

第七章  退学及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成绩累计三个学期不及格者;

二、留级一次以后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再次不及格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不可抗力或其他难以克服的困难情况除外,但应提供相应证明);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五、经学院动员规劝,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传染性、精神性及其他在集体生活条件下无法保证个人安全、或有可能威胁他人健康安全的疾病者;

七、因各种伤残经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未经请假自行离校或超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屡有旷课、旷宿或其他违纪行为,在校期间受到过两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十、其他对教育教学秩序或集体生活秩序有严重影响者;

十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籍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因违反校规擅自离校或开学时未到校履行注册手续而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责令退学文件并公布;学生接到学院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应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学生仍然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因不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要求,所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学院不予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自行提出退学申请时,应写出书面退学申请书、出具相关证据、学生法定监护人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部),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后,出具《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退学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离校清单》,由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和退学事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并加盖所在学院(部)公章后,随学生退学申请书一并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处长签字盖章后交学籍管理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上学院办公会议研究,获得通过后在《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退学审批表》(一式三份)相应位置加盖学院印章,其中标注有学籍部门存留的学籍部门存档,学生所在学院(部)存留的由所在学院(部)存档,学生持财务部门存留的退学审批单,并按《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离校清单》相关内容到相关部门办理结清手续,学院按相关规定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退学完成。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关于其在校学习期间已取得的学业成绩(学分)及表现情况的写实性证明;已取得的学业成绩(学分)存档保留;关于退学学生的退费情况,在第三十三条中凡属1--58-10项者不退费;属6711项者,自学生提交退学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盖章签定日期后的下一个月算起,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量化考核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取6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值)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量化考核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取6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值)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依据《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学业证书办理发放规定》办理。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辅修专业证和单科学习证明等;

第三十九条  学院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依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向国家注册备案。学业证书填写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院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并与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身份信息入学注册、并以此信息完成学业;一般不接受学生在校期间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特别是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的请求。确有变更个人信息需要时,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送学籍部门审查。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部分学业并达到要求的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核查情况后予以取消学籍,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出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经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发布遗失及作废声明,经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内容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在籍高职高专、成人大专及五年制大专学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时,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平职学院办公室  

        20195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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