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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19-08-15   审核人: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平职学院〔201945

 

 

 

 

关于印发《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514

   (电子公文)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高职高专在籍学生。

第三条  为表述方便,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包括具有违纪嫌疑的学生和被确认为违纪的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应举证充分、依据合理。无充分证据和恰当依据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受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院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处分期内,学生不享有获得表彰奖励、评先推优等其他学生应具有的资格;毕业年级学生处分期满前不予毕业。

第八条  处分到期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处分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

(二)组织或煽动闹事,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者;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者;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五)违反国家法规、法令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第十一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8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胁迫、威逼、诈骗、结伙作案为首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校期间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价值100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购买赃物价值3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购买赃物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 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 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 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 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故意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参与打架并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本条涉及伤势的均须法医鉴定。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损坏消防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或变相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规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违反学院规定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没有办理在外住宿手续擅自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酒后滋事者按照所涉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处分;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教学、考试、奖惩、贷款、就业、住宿、校园管理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方面,对教师、干部、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辱骂或威胁、殴打及其他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以下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一般违反考场纪律,给予批评教育;

(二)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场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集体作弊(三人及其以上联合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因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上课纪律,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1-3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1-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1学时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天按6学时计算)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六)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老师讲课或者影响学生听课,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教室管理规定,影响其他学生自习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业、毕业论文有抄袭剽窃或伪造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网贷,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经充分论证后给予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事件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其它方面的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调查主要应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使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 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负责行文,并报学生处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二个以上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处在征求二级学院意见后可直接作出处理;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决定。并分别报学院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备案;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决定通过后由学院行文、发布公告,并由执行部门履行《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及申诉权力告知义务。

第二十七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形成《违纪处分意见书》、由学生所在院部安排工作人员(或辅导员)向学生出示并告知形成处分意见的调查结论和处理依据、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分决定生效后的期限、学生改过进步的期待与要求、处分到期解除的办理程序及解除后享有正常学生权力的政策。

学生对处分意见无异议时,应请学生签署明确同意意见并具名;

学生有陈述和申辩表达时,工作人员应并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解答和解释;属于学生认知偏差或不正当理由的,应据理耐心地通过多种方式教育和纠正;陈述申辩及解答解释应有详细记录及签名;学生的陈述与申辩一般由其辅导员听取。

学生有重要陈述申辩、学生自认事实和定性与前期调查定性确有偏差的,调查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应予补证或重新取证。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应重视审阅学生陈述申辩及补证或重新取证的材料。

学生的陈述申辩及补证或重新取证材料及相关报告应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辅助材料永久存档;

学生在“陈述和申辩”环节不申辩的,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二十八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考察和教育指导;在察看期间确有改过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可以依据《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院部应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学生所在院部应安排工作人员(或辅导员)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告知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处分决定生效后的期限、学生改过进步的期待与要求、处分到期解除的办理程序及解除后享有正常学生权力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在辅导员的主持下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与指导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改过,帮助学生尽快成长进步。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到期后,应按下列程序解除处分:

一、学生所在院部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并附处分期间思想提高和日常表现等情况、取得的成绩等内容的总结材料;

二、辅导员主持所在班级对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作出评价。辅导员、班团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应签署意见;

三、学生所在院部充分听取辅导员和学生意见后,向学生处提交院部关于解除处分的意见;

四、学生处应在5个自然日内予以答复并出具书面批复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解除及有关材料,各院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院部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本规定中的日期,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

 

平职学院办公室                   20195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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