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员工不服调配被公司辞退 公司被判程序不合法

作者: 时间:2014-02-24 点击数:

不服调动被辞退

王先生在1996年因父母身边无子女而被调入父母居住地的下属单位,2003年12月下属单位通知王先生分到天津分公司工作。得到通知后,即向单位讲明,父母亲行走不便,需要照顾;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居住地的下属单位。“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而单位非派王先生去天津,否则辞退。

公司: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应离职

公司称王先生原先在天津工程处工作,后1996年因为要照顾王先生的婚姻、父母等问题而调回当地。在这期间,由于王先生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在调回后在工作中不服从安排,借故不下工地工作。在2003年12月3日对此,本公司对王先生下达调动通知去天津分公司被拒绝。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做出辞退王先生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公司程序不合法不予辞退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放给辞职证明书。

王先生被辞退符合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是公司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公司辞退王先生,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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