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张信用卡透支24万 怎么罚?

作者: 时间:2011-02-03 点击数: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 有期徒刑 罚金

【案情简介】

自2007年开始,被告人路卉先后在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利用上述信用 卡在本市海淀区等地大肆刷卡消费,超过规定期限共计透支人民币24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路卉被抓获。案发后,路卉的家属分别代其向兴业银行、中信银行还款13万余元,尚有赃款人民币13万余元未退赔。

庭审中,被告人路卉表示,2007年她的食品公司虽然没有亏损,但资金周转不开,当时好多银行都到公司说办卡刷的钱可以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于是她便办了多张信用卡用于透支套现。信用卡透支的钱主要用来给公司买原材料、交水电费等。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 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路卉当庭自愿认罪,并结合其案发后在家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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