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11-17 点击数:

总则

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院仪器管理设备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院的实际及当前市场经济变化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价在20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实习实训中心归口管理,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一、各院部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均许按固定提出申请,由专人进行审批。

二、购置单价小于5万元(含)(人民币,下同)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学院器材申购卡”,上报学院审批。

三、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习实训中心汇总后上报学院审批。

四、“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五、购置进口仪器设备、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院(部)、各单位均需向实习实训中心提出申请,由实习实训中心报有关部门批准。

仪器设备的购置

一、所有仪器设备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付款、报销。

二、维护学院各用户的合法权利,凡购买仪器设备,一般应签订购货合同(需盖“院校合同章”)。由各院部用户同实习实训中心与厂商签订购货合同。

三、单价大于20万无(含,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微型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空调等通用仪器设备,及一些供货厂商较多、批量较大的仪器设备的采购,采取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购为辅。招标采购事宜由“院仪器采购领导小组”组织确定,实习实训中心组织实施。

四、所有仪器设备进口(包括接受捐赠),均由实习实训中心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落实外贸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索赔等手续。

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仪器设备提货接运及数量、外观验收,由各院(部)、各单位和实习实训中心按各自负责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

二、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一律由各院(部)、各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5万元以上和所有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需交实习实训中心存档。

三、单价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各院(部)各单位应成立以使用人为主的验收小组,实习实训中心派人参加共同验收。

四、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60天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天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用户单位如不能按期限验收,应书面报告实习实训中心。

五、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六、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他们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七、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示不符等情况,用户单位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告实习实训中心。

八、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实习实训中心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按《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细则》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二、学院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经费,不论属于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在学院管理部门建帐后,财务部门方可寓意报销。

三、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院(部)、单位在设备抵校和研制完成后必须于15天内到实习实训中心办理建帐手续。

四、院、二级学院(部)、实验室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一、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于单价小于20万元的仪器设备,主管院(部)负责检查考评,实习实训中心组织抽查;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大于20万(含)),实习实训中心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检查、考评。

三、院管理部门,有权对院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院(部)有权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四、要积极充分发挥学院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处理。

五、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经批准。

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七、仪器设备领用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离岗手续前,必须到院(部)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

一、仪器设备的调拨

1.各院(部)、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的处理,调拨按先院内后院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2.院(部)内调拨,由实验室主任审批,由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调拨手续,并将一联调拨单交实习实训中心;院(部)之间调拨,由院(部)审批,实习实训中心处办理调拨手续;校外调拨,须经实习实训中心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报废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经院(部)审核,报实习实训中心审批。

(2)报废单价大于1万元(含)的仪器设备,除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外,还须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实习实训中心须组织专家组每年进行依次技术鉴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3.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院调剂库,入库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入库后。由实习实训中心分类整理后统一组织调剂、拆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对发生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事故的,当事人须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批表”,按仪器设备、材料丢失、损坏处理办法处理。

附则

一、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工作,按《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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