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在教学方面特别注重职业技能教育,以适应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复合型技能人才的培养。为加强学院实习实训中心建设和管理、保障实践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及培养目标,必须强化对实习实训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由一名主任具体负责实习实训工作,选聘有教学经验、组织能力强、热心实习实训工作的教师担当管理人员配合各二级学院进行实践教学的辅助工作。具体事务由学院分管院长归口管理。
第三条实习实训工作要贯彻以实训教学为主的原则,配合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保证实践教学任务及技能鉴定的顺利完成。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在职业教育的基础上,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才市场需求。要从学院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专业建设、科研需要出发,实习实训中心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各二级学院,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实习实训中心的工作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配合各二级学院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习实训教材和指导书,确保学生实习实训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积极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习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
第七条实习实训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等协调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实习实训工作制度,优化环境,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九条加强实习实训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实习实训基地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学院发展规划要求、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学科)发展方向,饱满的实习实训教学或技术开发项目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习实训技术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与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专职实习实训管理工作人员,人员结构合理,具有相应的职称。
(五)有比较科学的实习实训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后,呈报学院正式批准。
第十二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院根据需要,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分轻重缓急,由学院全面规划。
第十三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四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经费,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学费收入、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凡利用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大数额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为适应科技发展和高职高专培养人才的需要,要积极筹建开放型实习实训基地,重点建设实训基地
第四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七条为加强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基地实行院、实习实训中心和二级学院三级管理体制。学院由一名分管院长和实习实训中心统一领导实习实训工作,实习实训中心主任主管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实习实训中心是学院主管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实习实训中心在分管院长和领导下,对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及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实习实训人员负责实习实训基地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对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规划、大宗仪器设备购置、人员调整等重大问题的统一部署,要由学院领导班子组成专家组进行研究、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习实训中心,要做好实习实训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习实训基地,要停止使用,待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实习实训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实习实训中心的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院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单价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单价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设备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
第二十四条实习实训中心对外开放时,出具的公证数据,都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五条实习实训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习实训中心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训室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实习实训中心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习实训中心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实习实训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及《高等学院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认真做好实习实训中心的目标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实训室的考核、评估制度。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八条实习实训中心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及教辅人员的组成部分,是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学院实习实训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基本任务。
第三十条实习实训中心负责人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践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院定期组织实习实训工作检查评估,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对工作失职、违章操作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习实训中心应根据本工作条例制定本部门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