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学习态度和敬业精神,真正使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有用人才,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新生入学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及规定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或打电话向学校申明理由、履行请假手续,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准予缓期入学。请假期满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旷课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当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国家规定的入学军训活动。确因身体条件不能参加军训者,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向系部和学生处履行请假手续,军训期间在训练场做军训辅助性工作。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退回。复查内容包括:
(一) 新生体检:主要进行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适宜集体学习生活方面的健康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新生经体检复查确属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当回家医疗;回家治疗期间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可以根据学生意愿,转入相近专业(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 入学考试情况复查:主要对学生身份、考试情况等内容进行复查;对确属替考等不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者,予以清退;
(三) 品行情况复查:主要通过新生参加入学教育及军训等入学活动考察新生纪律意识、团队意识和群体意识。对在入学活动中表现较差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教育纠正;对品行恶劣者予以清退;
第二节 学籍注册
第四条:新生学籍注册
新生办理各项入学手续、交纳规定费用并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并颁发学生证;
因疾病等其他特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准予缓期入学者,可相应缓期注册。一般情况下缓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因家庭贫困、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并与学校签订为期半年的“分期还款协议”后,进行临时注册;注册单应注明“临时注册”字样;
临时注册学生入学时至少应交纳教材费、住宿费、被品费、军训服装费及部分学费;交纳学费超过应交数额三分之一者,发给学生证。提前或按时履行还款协议、交清所欠款项者,可从交清款项之日起,履行注册手续、转为正式注册学生;第二学期开学时仍不能律正式注册手续者,将注册为跟读生;跟读时间满一年后,按放弃学籍做退学处理。
享受国家救济的孤儿、确无经济来源家庭等极特殊情况,须由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正式公文、本人提出申请、院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报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可以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特殊政策。
第五条:在校生学籍注册
在校生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按规定程序注册;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学籍变更通知单》,转为跟读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跟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新学年学期注册:学生到校后持各种费用交纳凭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按班级履行报到登记手续;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生交费凭据无误后登记《学生报到登记单》)、收学生证;《学生报到登记单》经由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系部加盖公章后,由辅导员(班主任)或委托班级干部持此单及本班学生证到学生处学籍管理室集体注册。学生处学籍管理室核对名单无误后在学生证相应位置加盖注册章;《学生报到登记单》由学籍管理室存档。无学生证者不予注册;
平常学期注册:学生返校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履行报到登记手续。辅导员(班主任)填写《学生报到登记单》、收学生证后按上述程序到学生处集体注册。欠费生须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欠费学生《分期还款协议》执行情况及费用交纳凭据无误后,填入《学生报到登记单》,备注栏注明“欠费已交清”字样,补盖前学期注册章。
跟读生在校期间编入正常班级学习,但不享受注册学生待遇:
1. 成绩计入另册;
2. 不能享受学生生活补助金;
3. 不能参加各种奖学金、优秀学生等荣誉的评比;
4. 不能按期正常毕业;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课程考核门数记载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入成绩;
(二)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入成绩;
(三)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环节的考核及答辩,各按一门课程计入成绩。
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可限期补考一次。体育课的成绩应以课内教学考勤和课外锻练进行综合评定;“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等政治理论课程均为必修课,与其他必修课程考核方式一致;
第十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实有悔改表现,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鉴定意见后,经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在学籍档案成绩表内注明该门课程“舞弊补考及格”或“旷考补考及格”字样;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所有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实验、军训等教学活动均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申明理由并经过批准后按请假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上述各种教学活动中,累计缺勤课时数(含病事假、旷课)达到该项活动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项活动的正常考核资格;其中,因病事假缺课者,应申请缓考,考核成绩按“缓考补考”处理;对无故缺课者,成绩按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鉴定意见后,经教务部门会同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在学籍档案成绩表内注明“缺勤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对学生思想品德及日常行为的考核、鉴定,以《平职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及考核细则》为主要依据,由系部根据考核细则及日常行为记录,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每学期末考核一次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升级、留(降)级及课程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完成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并经考核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学生正常(或重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
一学年内累计有三门课程(含重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留级到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
一学年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下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及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次学年内随下一年级重修,重修方式可采用业余时间重修,也可采用随班听课方式重修;重修课程比照该门课程学时(学分)占总学时(学分)比例交纳相应重修费用;重修课程考核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及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随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一同考核,也可单独考核;重修课程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课程重修、留级由学籍管理部门向学生所在系部下达通知单(一式两份);学生收到通知后在相应部位签署姓名及学号以示认可,一份留系部存档、一份送学生处学籍管理室存档。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同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学生接到留级、课程重修通知后,应在三天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手续。留级学生按系部安排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留级的当年仍须按标准交纳各种费用;留级当年不参加学期、学年奖学金评比;课程重修学生除按正常标准交纳费用外还须按前款规定交纳重修费用,可以参加当年学期、学年奖学金评比,但重修课程不计入评比。
第十七条: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五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家庭或其社会关系具备条件,转系(专业)能够提供学生就业有利条件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学生转系(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送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省厅批准后,由院学籍管理部门下达转(专业)通知单,学生应于接通知三日内到所转系(专业)指定班级上课。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
(一)不同科类之间;
(二)对口升学学生;
(三)低于本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经扩招入学学生;
(四)五年制大专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提出转学;
第二十四条:极特殊情况提出转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
(一)新生入学未满三个月;
(二)跨学历层次转学;
(三)跨录取批次向高批次转学;
(四)向高于当年我校录取分数线院校转学;
(五)跨学科门类转学;
(六)五年制大专、对口入学学生;
(七)进入二年级以后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后,由院学籍管理部门按学籍管理系统要求由网上提交省教育厅学生处预审,由审核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学申请待网上批复后,按省厅学生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2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法定监护人在申请书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系部,经系部审核后报送院学籍管理部门填写休学通知单;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月生活补助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了手续不及时离校者,以违犯校规论处;从休学通知发出三日起,该生参加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将相应延长;对于休学学生任何提前复学的要求,不予考虑;
(五)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后果自负,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除名。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除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退役后持退役手续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不及格,不准补考,直接退学;
(二)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七门次,无论补考成绩及格与否,予以退学;在学生补考课程达到五门次时,学籍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下发《预警通知单》;
(三)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在一学年中,必修课与选修课总学分有二分之一及以上未取得者;
(四)留级一次以后不及格门数再次达到规定数量者;
(五)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六)休学或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八)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
(九)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十)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一)连续或累计三学期行为规范考核不合格者;
(十二)未经请假自行离校或超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十三)本人申请退学,经规劝说服无效者;
(十四)跟读时间满一年者;
第三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籍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因违反校规擅自离校或开学时未到校履行注册手续而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责令退学文件并公布即可;
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五条: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自行提出退学申请时,须有学生写出书面申请书、出具相关证据、学生法定监护人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系部;系部审核同意后,学生本人持申请书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退学离校清单和退学审批表;
第八节 毕业
第三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项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行为规范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正常毕业:
(一)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二)不及格课程补考未通过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规定重修并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四)根据《学生行为规范及考核细则》规定缓期或不得毕业者;
(五)虽已完成学业但由于欠费等原因注册年限不足者不办理毕业信息采集、毕业资格审查上报等手续,发给结业证书及学业完成证明;待注册年限符合规定后按缓期毕业处理,;
第九节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高职高专、成人大专及五年制大专学生;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下达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