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产假问题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三个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将女职工的产假作如下说明:
女职工生育后,顺产的产假为90天。其中在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男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的增加9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假期不顺延。
对于此类请假,请相关人员持医院证明、本部门意见等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平职学院计生办
200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