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顺产的产假为90天。其中在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男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的增加6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婚假三天,晚婚增加18天。
(作者:佚名 )
上一条:二00四年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