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法规制度

平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9日 14:27     责任编辑:钮凯兵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经济行为,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平煤神马集团相关财务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资金管理为核心,以成本控制为主线,以财务信息为基础,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明确各级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充分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并通过依法理财与全面预算管理,确立财务管理在学院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有效规避和控制学院经济运行中的财务风险,实现学院利益与价值最大化。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平煤神马集团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制度完善、队伍建设等措施,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质”的目标,为提高教育教学科研质量,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服务。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学院的经济资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科学配置、合理使用学院资源,妥善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分析研究解决学院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继续教育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核算、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支出、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财务公开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对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分配,战线管理,部门包干,分级审批,集中核算。

“统一领导”是指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学院办学资金和资源。在院内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会计业务领导,统一财会人员管理。

“分级管理”是指学院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院“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院和各战线、各部门进行分级管理。即:各战线、各部门有权对包干的经费和分配的资源统筹安排,按规定项目和经济事项使用学院预算分配的资金;根据本战线、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拟定本战线、本部门办理经济事项和执行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编报本战线、本部门支出预算等。

“集中核算”是指由学院财务劳资处统一组织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财经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经工作,学院各部门财经工作执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八条  学院建立重大财经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论证,再提交院务会和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计财处是负责学院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在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参与学院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对学院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学院各部门一律不设二级财务机构,全部收支业务由财务劳资处统一办理,除具有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的校办企业外,各单位不再开立银行账户。学院多种经营结算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的校办企业的会计核算,多种经营结算中心受学院校产总公司和院财劳处的双重领导,每月必须如实向校产总公司和财务劳资处提供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学院应加强财务管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注重效益、节约资源的财务运行机制。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分配机制。合理分摊公用设施的运行成本,建立资源有偿使用权的成本分担机制,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办学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不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实现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绩效考核和追踪问效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为方便工作,学院各部门应确定一人为兼职报账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小额、零星收支的存缴、领付、报账和与财务的对帐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会计机构负责人要由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学院财务机构会计主管人员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集团备案制度。学院财会人员的聘用、调入调出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由财务劳资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劳资处负责管理。

(四)各岗位会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五)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六)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七)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规、有关制度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或泄漏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八)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和财会负责人,学院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同时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体现事业计划对资金的需要,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平煤神马集团、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可靠性原则:坚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合理性原则:合理安排资金,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即:先保基本支出,不留缺口,而后安排项目支出;先安排人员支出,后安排公用支出;先安排重点、急需项目,后安排一般项目支出。

(四)完整性原则:体现综合预算思想,涵盖学院各项收支预算,做到各项支出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五)效率、公平和透明的原则:对经常性支出,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对于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而发生的专项业务支出,通过填报项目申请,科学论证,建立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预算。减少预算分配的主观随意性。

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体制

财务劳资处在院长、总会计师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即草案),提交院两委会议审议批准。财务劳资处负责分别向省工信厅、平煤神马集团报送学院财务预算和决算,落实各项预算经费,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与监管。学院的经费预算按战线进行切块分配,包干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一年一定。各部门是学院预算的执行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的校办企业收支不列入学院预算范围。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方法。一是要使预算过程简捷和高效;二是要对过去支出的效益与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合理确定未来的支出需求;三是根据不同时期学院工作重点,确定支出管理目标;四是严格控制各种随意性开支,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五是要根据年度学院改革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学院实际财力,依据收支增减因素,由总会计师挂帅,在充分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预算经费管理。学院各战线的经费预算确定后,由督导、财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经费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督导处)进行管理,配备专职经费支出登记人员,负责经费支出的审核、登记、统计和汇总。经费管理办公室将定期通过督导会向各部门反映其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由财务劳资处对各部门经费预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研究,以作为下年预算编制基数的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平煤神马集团经费拨款。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补助拨款。

(三)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四)专项资金拨款,平煤神马集团基建工程、设备购置资金拨款。

(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六)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八)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收入是学院正常运转和科学发展的保障,应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完善学生收费制度,按时足额收缴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充分利用学院的人才、技术、设施等资源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影响,通过企业捐赠、盘活资产、开展合作等途径筹集办学资金。合理控制贷款规模,改善债务结构,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学院的所有收入均由学院财务劳资处统一收取、管理、核算,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未经院长和总会计师的书面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省市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学年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方式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依法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科技以及有偿社会服务,以提高学院的办学效益,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工生活福利。各党政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院预算内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对任何违法违纪、将财物化公为私的个人及单位,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劳资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由财务劳资处申报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学院其他单位不得自定项目、随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和自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所有收费票据由财务劳资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购买、监印(内部收据)、领用、收回和保管。各单位领用票据,必须履行有关程序和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印制、领购、转借、转让、代开、销毁票据,更不得以“白条”代替。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依法开展对外有偿服务,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院务会审定,收费审批手续由财务劳资处负责办理。财务劳资处按各部门填写的收费通知单收缴费用,并盖章回执给相关部门,各单位根据收据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成本核算,扣除在取得收入过程中实际消耗,如原材料、人员工资、福利费、水电费、设备折旧、税金、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费以后,再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所有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未经学院同意,不得随意用于开展创收活动。经学院同意,以学院资产开展创收活动,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交纳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在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不允许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三十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职工工资、课时酬金、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业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研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党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院后勤部门为完成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支出,包括奖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建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集团基建工程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建计划。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建资金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事业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及院内各单位支出按经费管理类型分为正常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部门管理经费支出。

正常经费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标准分配给各战线的公务费和业务费。正常经费指标分配后,由各战线包干使用,结余奖励,超支不补。

专项经费是指学院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凡与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或用途不符的支出,均不能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严格目标管理。对学院年度预算已安排的专项经费,有关部门应按预算指标编制专项经费支出明细报财务劳资处,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日常管理。

部门管理经费是指由学院按规定的标准分配给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控制的经费支出,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项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部门管理经费,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院基金等。

各项专用基金要集中在财务劳资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其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要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对学院预算切块分配的战线(部门)包干经费、专项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各种基金,建立部门负责人、主管院级领导、总会计师、院长经费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是一种联合监控制度,其监控环节与必备要素包括经手人、核查人(验收人、证明人等)、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人等人员的经管与审核。

所有费用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验收人签字,按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财务劳资处必须拒绝报销。购置各种设备、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等物资应按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否则,财务劳资处必须拒绝报销。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购买大宗设备,大型修缮,实施建设项目,需事前做出经费预算,逐级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手续完善后,方能到财务劳资处办理结算。

第三十六条 具有签字权的领导(包括分管领导和最终审批人)出差时间较长的,应事先填写书面授权书,授权其他领导签字,并将授权书送存财务劳资处。

第三十七条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防范财务风险。学院不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院办产业投资),学院不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业务。学院不为任何组织(含院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学院总务处负责经济合同的审查(有关经济条款)、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防范由合同引发的纠纷和财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专项修缮工程必须在落实经费来源的基础上,编制工程预算表,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由施工管理部门按项目预算控制执行。工程竣工后必须编制工程决算,并报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方可结算。
第三十九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兼顾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由学院统筹安排,经学院院务会议批准立项,由总务处按项目预算控制执行。学院基本建设的一切财务事项均纳入学院财劳处统一管理。按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基建项目竣工后,审计部门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资金指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学院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财经纪律以及执行平煤神马集团的有关规定。资金管理的目的是合理安排资金,使学院内部资金资源有效配置,保证学院正常运行。资金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各种合法有效的渠道筹集资金;尽可能地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节约财务费用;保障资金的合理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避资金运作及支付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院财务劳资处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是资金管理的组织者, 根据学院财务预算的要求,全面负责资金的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工作。

第四十  银行账户由财务劳资处集中管理,严格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平煤神马集团的相关规定开立。除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自负盈亏的校办企业、学院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未经批准自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视同“小金库”;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定期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工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存款安全、真实、准确。

第四十 计财处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购买、领用、保管、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立银行结算票证购领、有价证券登记簿,逐本登记银行结算凭证购用情况,逐张登记有价证券和承兑票据兑付情况。防止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四十  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禁止一人保管全部印鉴;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第四十  定期进行“应收及预付款”、“借出款”的对账和限期处理工作。因经济业务发生的个人借款,借款人应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对超过三个月而无正当理由者,不允许再借款,并由财务劳资处每月从个人工资中扣还,直至结清欠款,方可再继续办理借款业务。

第四十  资金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细化完善涉及资金安全的岗位责任,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要求。重要的经济活动如涉及银行贷款、重大资金支付等实行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外,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收、其他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

应收、其他应收及预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

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其他应收及预付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部门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催扣。

存货的管理,存货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分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的购置,要有经集团公司批准的资金来源和购置计划,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二)财劳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院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经专家小组鉴定后,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院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校对外投资价值。

(三)学校对外投资,要使用学校的自有资金。按国家规定事业经费不得为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学校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其他应付款等。

 第五十六条 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未经学校批准,院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五十七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五十八条 应缴款项是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集团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集团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等。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第五十九条 代管款项是学院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一条 对于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良债务,必须明确经济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视其情节进行处理。

第九章 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六十二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年度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提取职工福利等基金,剩余部分作为学院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六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人,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学院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它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六十六条 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置的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条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基本情况及主要指标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学院财务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七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财务机构必须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的事业发展、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经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监督经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监督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管理,监督各部门财经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第七十四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监管机构及经费管理办公室,对学院一切经济活动实行动态监督监控。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十六条 学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签订的涉及资金方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财劳处备案,接受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章
第七十七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其财务管理办法原则上在遵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另行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劳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中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均以本办法为准。原《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