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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6日 00:00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院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日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办行〔2007〕115 号)和(中平能化〔2009〕46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按照勤俭、必需、严谨、易行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务外出办事、开会、学习等活动。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的自然 ( 日历 ) 天数计算。

第二章 出差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学院建立出差审批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单位负责人必须事前将出差人员、出差地点和出差时间向主管院领导汇报。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核监管,任何人不得违规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 公务出差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学院工作人员出国必须经院长同意,根据有关出国批复手续方可报销。

2、院级领导出差、学习或参加会议,须经院长事前批准;出差费用经学院总会计师审批后,持会议通知及院长批示报销。

3、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出差、学习或参加会议须经学院主要领导事前批准。报销时应持会议通知及领导批示,经学院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报销。

4、其他人员出差、学习或参加会议,(省内五人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省内五人以上(含五人)及省外出差由院长批准。报销时应持会议通知及领导批示,经学院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国内出差一律不借备用金,经学院批准到国外出差的,在无拖欠公款的情况下,可根据有关的出国批复文件借一定的备用金。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级 别

交通工具标准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汽车)

院长、书记

及相当级别人员

软卧

二等舱位

普通舱

据实核销

副院长

及相当级别人员

软卧

普通舱位

普通舱

据实核销

其他人员

硬卧

三等舱位

普通舱

据实核销

第九条 要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报请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凡事先未获批准乘坐飞机的,学院按直线火车票价报销交通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个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不买卧铺的,普快列车,按票价60%补助,特快列车,按票价50%补助。

第十二条 院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的交通费可享受院领导同等标准。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见下表

级 别

住宿标准(元)

一般地区

京津沪及特区

院长、书记及相当级别人员

300

380

副院长及相当级别人员

300

380

正副处长及相当级别人员

150

180

其他人员

120

150

(注:特区包括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

第十五条 外出参加会议,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通知和票据报销。费用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5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出租车票、公共汽车票一律不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考察,凭会议通知报销会议费、资料费或考察费。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经学院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平顶山市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平顶山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内的每人每天10元,3个月到6个月的每人每天9元,6个月以上每人每天8元;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自带交通工具(公车)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但食宿自理的,出差期间的伙食补贴按照定额标准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自带交通工具(公车)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并安排伙食的,不报销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工作人员调动、探亲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两委同意调入学院的教职工,因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五条 与调入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学院工作的干部,原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的差旅费,在其到达学院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按规定每年探亲(配偶)一次;未婚职工每年探亲(父母)一次;已婚职工四年探亲(父母)一次。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学院放假期间。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乘坐火车的硬座、轮船的三等舱和长途公共汽车。交通费按探亲的直线路程报销;探亲往返途中需要过夜中转的,可凭据按其职级标准报销一宿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可乘坐火车的硬座、轮船的三等舱和长途公共汽车。交通费按探亲的往返直线路程计算,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未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因绕道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同时不予计算绕道期间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购买材料、书籍、办公用品、药品等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超出差旅费标准及开支范围的,须及时向院长汇报,经院长特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所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规范。从各经营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要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收据应是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同时要求发票或收据的内容完整,即台头、日期、品名、数量、单价、余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开票人签字必须齐全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凡发票或收据金额有涂改、大小写金额不符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财劳处。

(电子公文)

主题词:差旅费 管理办法 通知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0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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