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团员青年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培养和造就大批优秀青年,做好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的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配合各分院(部)党支部更好地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健全我院“推优”工作制度,院党委组织部、院团委根据上级部门关于“推优”工作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入党动机端正;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较好,在被推荐的前一个学期须无补考(包含选修课);
4.工作认真,踏实肯干,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集体荣誉感强;
5.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组织纪律观念强,未受过任何处分;
6.表现突出,受各分院(部)级以上表彰者优先推荐;
7.“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称号获得者可优先推荐;
“推优”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在每学期初,各团总支在本单位的“推优”工作开展前应将工作安排向所在的党支部汇报。“推优”的具体程序:被推荐者首先由所在团小组提名,团支部根据团小组的提名,确定本支部的推荐人选,并写出被推荐者的综合表现材料,填写推荐表,报送团总支;团总支审查复核后,确定“推优”对象,形成书面的推荐意见,报院团委,同时将被推荐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如对被推荐人选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院团委。“推优”对象经院团委审批盖章后,再向各院(部)党组织推荐,并转送其材料。
第二学期:5%;第三学期:7%;第四学期:7%;第五学期:7%;第六学期:3%。
各级团组织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推优”工作,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已确定“推优”对象,如发生违纪行为,受到院(部)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则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在一学期后方可重新“推优”。“推优”要求对其全部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内设有专线监督举办电话,经举报调查有违规的情况,取消该生“推优”资格,并对所属分院(部)进行团内通报批评,扣其年末考核分数两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