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第三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同时《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学生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每次期限一年,超过此期限应予退学。
经核查,王冰等2名学生(名单详见附件)休学、保留学籍、暂缓注册期满后,均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其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
为此,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拟对王冰等2名同学作退学处理,现提请学生处审议批准。
附件:拟予以退学处理学生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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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