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书院):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3]14号)的规定。
2015年之前签订合同的借款毕业学生,在系统内仍按学制年限进行展期;
2015年之后(包含2015年)签订合同的借款毕业学生,在系统内只需修改贴息截止日期,贷款到期日期不应变动。
请学院(书院)等毕业生升学报道后,收取学生有关材料(附件26-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收到后及时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
请各学院(书院)于10月1日前完成材料报送工作,过期未报送将会影响学生贷款展期工作,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各学院负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