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第三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同时,《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学生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每次期限一年,超过此期限应予退学。
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全面核查,吴燕等178名学生(名单详见附件)休学、保留学籍、暂缓注册期满后,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学申请,长期脱离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其行为已违反国家及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符合退学处理情形。
为严格规范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经学校职能部门核查、会审研究,拟对吴燕等178名学生作退学处理。
为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辩权利,现对本次拟退学处理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06月03日—2026年06月23日)。
公示期间,如相关学生本人对本次退学处理拟处置意见存在异议,可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相关佐证材料,前往学校学生处学籍管理科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不接受口头、电话及他人代申诉),逾期未提交申诉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辩权利。公示期满后,学校将依规完成后续流程,正式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注销学生学籍。
申诉地址: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学籍管理科(106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