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斑致消费者八级伤残 美容会所赔偿17万余元

作者: 时间:2014-06-11 点击数:

案例介绍

吴女士格外在意自己的形象。随着年龄的增长,吴女士面部出现了几个明显的黄褐斑,她为此烦恼不已。2012年10月,吴女士去一家美容会所,吴女士按店员要求做了E光、补水、激光等祛斑项目,但数月后,效果并不明显。2013年1月4日,金某改用药水为吴女士提取面部黄褐斑。不久,吴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又出现了凹陷。同年7月,吴女士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颞、颧、面部疤痕(增生期)。2013年7月19日,吴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吴女士面部疤痕形成系美容会所涂药物不当,致面部形成大片不规则瘢痕,致残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判决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按其自制的疗程为原告进行激光、补水等项目后,因祛斑效果不明显而擅自在原告面部使用成份不明的药水,造成原告面部损害,存在严重过错。现经鉴定已确认原告面部大片不规则瘢痕是被告所涂药物不当所造成,损害事实成立,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因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的损害,不属医疗事故范畴,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原告不但没达到美容目的,反而受到伤害,被告收取的2000元美容费应予退还。原告损害部位在面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根据原告为此支出的相关费用、户口性质、工作单位、被抚养人等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吴女士损失173954.94元,并退还原告吴女士美容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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