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锦州某店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便找该店提出退货。该店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本店概不负责。”商家和厂家谁应为该产品负责呢?刘女士就此咨询了律师。
律师认为,该产品存 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即名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产品名称表明的质量状况。该产品的出 卖系经营者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解并购买的欺诈行为,直接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法》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消法》明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 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 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律师表示,《产品质量法》规 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 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消法》中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 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所以,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
另外,《消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 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 者追偿。这在《产品质量法》中也有相关规定。而消费者刘女士及其他人并未因该产品所存在的瑕疵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这里财产损害不应包括往返车费),所 以适用由销售者(商场)先行赔付的原则。反之,则应适用连带赔付的原则,即消费者可在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厂家)中选择其一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律师建 议刘女士先向商家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