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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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2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综合测评依据《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评价及考核办法》良好以上;

(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上学年所学课程平均成绩中等以上;

(五)积极参加学院或院部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或义务劳动;

(六)同等条件下,着重考虑孤残、烈士子女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学生本人因伤病治疗支出较大、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困难学生;

(七)当年新生中经过认定的孤残、烈士、低保家庭,当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家庭等特殊情况子女;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突出,在同一专业内高考成绩排序名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前30%以内的新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等活动;在重大社会历史时期,不能站在维护国家、民族、人民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大局立场上;

(二)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参与邪教、校园宗教传播、传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

(三)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习实践、日常生活、课余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有违规记录或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无故不参加学校或院部组织安排的勤工助学及公益活动或义务劳动;或在上述活动中考核不合格;

(五)上学年所学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六)生活中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购买或使用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高消费现象。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和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认定档次,每生每年分别为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八条 资助名额学院按照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执行,学院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地、矿类专业予以倾斜。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初,由学院资助中心向全院学生发布《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征集公告》,其中包括:申请时间、申请途径、申请条件、评审时间表、公示时间及监督举报途径等内容,让全院学生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及申请评审等全过程信息,维护全体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院部根据学生申请,依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审查学生的各项指标,提出本院部获奖学生初评意见名单,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等显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院部初评结果公示时,应同时公布学院和院部两级监督机构的举报电话、邮箱等信访途径,接受教职工生的质询、举报或申诉。教职工生对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此公示期内向院部资助工作办公室或院部提出质询、申诉,院部要在接到质询、申诉后及时做出答复。

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资助中心提起质询、申诉,凡属违规违纪问题可直接向学院纪委监察处进行举报。

(五)院部初评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院资助中心报送初评结果;初评结果汇总表要由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定,并加盖院部公章。初评结果准确率统计表由资助中心抄报学院督导处、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将作为院部年度工作目标和“五好党组织”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依据。辅导员(班主任)推荐结果的准确率作为对其考核评先的依据。

(六)院资助中心对各院部报送结果汇总后,在学院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等显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院资助中心会同纪委监察处、督导处共同审查评审结果。凡发现不合格者,通报相关院部并取消不合格者评选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依据党政纪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为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复。

国家助学金最终申报结果以河南省教育厅批复文件为准。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国家助学金上级拨付到位后,由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账户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分享和挤占;

(二)各院部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它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享受和使用国家助学金期间,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中止发放: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二)发生休学、留级、降级、跟班试读等学籍变动;

(三)在申请及审评中弄虚作假。

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的中止、取消及资金的改派等工作,由院部等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情节提出请示报告→经院资助中心审核→院资助领导小组批准,报省教育厅资助中心审核备案后生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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