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通过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可申请本项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生活和课余活动等各方面积极健康向上,上学年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0%以内,所学课程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综合测评依据《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评价及考核办法》为良好以上;
(四)积极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在创新精神、团结协作、实践能力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五)生活俭朴、勤孝仁爱。
第六条 学生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等活动;在重大社会历史时期,不能站在维护国家、民族、人民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大局立场上;
(二)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参与邪教、校园宗教传播、传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
(三)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学习实践、日常生活、课余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有违规记录或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上学年所学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五)无故不参加学校或院部组织安排的勤工助学及公益活动或义务劳动;或在上述活动中考核不合格;
(六)生活中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购买或使用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高消费现象。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奖励名额由教育部、财政部确定,学院按照省教育厅具体下达指标执行。学院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地、矿类专业予以倾斜。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初,由学院资助中心向全院学生发布《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征集公告》,其中包括:申请时间、申请途径、申请条件、评审时间表、公示时间及监督举报途径等内容,让全院学生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及申请评审等全过程信息,维护全体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院部根据学生申请,依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审查学生的各项指标,提出本院部获奖学生初评意见名单,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等显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院部初评结果公示时,应同时公布学院和院部两级监督机构的举报电话、邮箱等信访途径,接受教职工生的质询、举报或申诉。教职工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此公示期内向院部资助工作办公室或院部提出质询、申诉,院部要在接到质询、申诉后及时做出答复。
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资助中心提起质询、申诉,凡属违规违纪问题可直接向学院纪委监察处进行举报。
(五)院部初评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学院资助中心报送初评结果;初评结果汇总表要由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定,并加盖院部公章。初评结果准确率统计表由资助中心抄报学院督导处、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将作为院部年度工作目标和“五好党组织”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依据。辅导员(班主任)推荐结果的准确率作为对其考核评先的依据。
(六)院资助中心对各院部报送结果汇总后,在学院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等显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院资助中心会同学院纪委监察处、督导处共同审查评选结果。凡发现不合格者,通报相关院部并取消不合格者评选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依据党政纪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复。
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申报结果以河南省教育厅批复文件为准。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年底接到国家拨付后,由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账户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分享和挤占;
(二)各院部要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它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和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