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6文章来源:计财处 浏览次数:

院属各单位

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教职员工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够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月1日起如取得的发票未填写纳税识别号或信用代码,将视为废票。财务将不予报销,特此通知。

附:开具发票相关信息

单位: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纳税号:410411732460694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15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裴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