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院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4〕10号)文件精神,规范学院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保证学院统一采购政策的执行,特明确采购主体及流程,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凡学院所需的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实训材料、维修材料、办公家具、运动器材等实行统一采购,采购部门原则是总务处。特殊情况下,在完善手续后,可进行采购。

第二条 采购计划须经院系处室领导签字盖章,由战线领导批准(分资金渠道需经督导处审核的,由督导处进行审批),于当月10日报总务处,逾期不报,当月不予受理,可延期至下个月。

第三条 总务处根据每月的采购计划按资金渠道,与计财处结合后进行分类汇总,再实施分类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凡单项(次)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下的,并且属财政资金的,由总务处上传政府采购进行审批,批复意见下达后实行政府服务定点采购。

第七条 属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下的,并且属财政资金的实行政府定点采购,公务卡结算。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下的,属集团内部经费的,可按原办法进行采购。

具体政府采购目录及规定详见豫财购[2014]10号文件。

以上内容如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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