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下半年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8文章来源:人力资源部医保科 浏览次数:

院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2013年下半年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的申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教职工,根据平劳社〔2007〕59号、中平〔2013〕14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需要参加申报鉴定的教职工应向单位报送:《重症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医保科签署意见,医院填写盖章)、诊断证明、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原有病种住院病历时间范围2012年10月~2013年4月,新增病种住院病历时间范围可适当延长为2011年1月~2013年4月;加盖病案室章及骑缝章,无近期住院病历不得申报)、相关检查单,一寸近期照片两张,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医保科,初审合格后,统一参加体检,逾期不再受理,鉴定时间另行通知。

二、原已鉴定合格2013年6月份到期的人员,等候通知。

三、重症慢性病病种如下:1.慢性肾功能衰竭2.恶性肿瘤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4.重症糖尿病5.结核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精神分裂症8.肝硬化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慢性心力衰竭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乳腺恶性肿瘤.14丙肝.15血管性痴呆.16炎症性肠病(慢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17血友病18.视网膜静脉阻塞19.高脂血症20.前列腺增生(中、重度)21.甲状腺功能亢进22.高血压23.冠心病24.帕金森氏病25.类风湿性关节炎.26强直性脊柱炎27.甲状腺功能减退。其中15-27是新增加门诊重症病种

需要申报人员按照病种规定,认真填报,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将申报材料及时报送医保科,申请人(或家属)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申报重症慢性病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人力资源部医保科

20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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