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1文章来源:总务处房产科 浏览次数:

全院教职工:

根据中平棚改办[2012]2号《关于转发平顶山市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我院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进行调查。

一、调查范围:全市5县4区镇住房困难家庭(含无住房家庭)。

1、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补贴保障条件为人均年收入4200元(含42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为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包括大学生、军队转业人员、引进人才等)以及人均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的4倍但低于1.7万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3、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的4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家庭(包括离异后带有子女的单亲家庭);无住房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收入及家庭成员户籍等条件限制。

二、调查对象:居住在城市(含市建制镇)及城镇(县市区辖建制镇)行政辖区内的居民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在市区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市区常住户籍的从业人员。不含居住在军营、学生集体宿舍中的集体户籍者。

三、与户主有直系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内的人为一个家庭,成家后与父母同住的一对夫妇及子女另按一个家庭计算。

四、请以符合条件的家庭系部处室为单位上报总务处房产科,联系人:于寻生,电话:13937502761。

五、时间要求:3月22日上午9:00前。

总务处房产科

2012年3月21日

附表一:平顶山市廉租住房需求调查表

附表二: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表

附表三: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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