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长期从事煤炭事业职工发放荣誉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8文章来源:财劳处 浏览次数:

院属各单位:

根据集团(2011)110号文件《关于长期为从事煤炭事业职工发放荣誉金》的通知精神,

2009-2011年三年期间:

①截止2009年12月31日

②截止2010年12月31日

③截止2011年12月31日,

在煤炭系统工作时间,男职工满30周年,女职工满25周年均享受荣誉金。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各单位统计名单(加盖公章),统一上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和财劳处,经过核实人事档案认定资格后,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

上报时间要求:

干部于2011年3月25日前上报到学院组织人事处。

工人于2011年3月25日前上报到学院财劳处。

同时,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黑白、彩照不限)。

逾期不再受理。

学院财劳处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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