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一至十级老工伤人员有关资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18文章来源:财劳处 浏览次数:

院属各单位:

根据豫工伤【2011】1号文件精神,关于《报送1至10级老工伤相关资料》的通知精神,为保证国家政策出台后,所有老工伤人员能如期纳入基金统筹,先对煤炭行业老工伤人员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提前做好有关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老工伤人员是指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亡)(含已经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人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和工亡人员,不包括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这关系人员。

二、学院老工伤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2010年11月份调查表已经登记过人员,属于本次建档材料收集对象。

三、需要提供建档资料内容

①工伤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职工受伤时间工伤事故记录

③工伤认定结论

④劳动能力鉴定

⑤原始诊疗记录

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次审批及历次调整)记录。

以上材料,请各位老工伤人员抓紧时间积极配合提供,于2011年3月2日前:退休人员上交退管处,在职人员上交学院财劳处,逾期不再受理。

附补开诊断证明办法

学院财劳处

2011年2月18日

附件

补开老工伤诊断证明的办法

1.凭单位开索取诊断证明介绍信,找工伤职工以前的管床大夫或科室大夫填写诊断证明并要求科室主任或首席签字,如果大夫对工伤患者病情没印象的可持病历复印件帮助大夫回忆病情。

2.填写完诊断证明后先门诊挂号备案,然后来门诊四楼门诊部主任办公室找刘主任签字,最后到门诊大厅一楼圆桌盖章生效。

3.如果住院时间过早,管床大夫及病历无法查找的,确实是因工伤在总医院住过院的,可先门诊挂号备案后,凭有效的老工伤证明门诊四楼门诊部主任办公室找刘主任开具诊断证明。

截止时间:2011年2月28日。过期不再办理,请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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