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鉴定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18文章来源:财劳处 浏览次数:

基层各单位:

根据集团公司通知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安排,为了使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待遇,现要求各单位组织申报现有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具体事宜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委托鉴定:2004年之前发生工伤的在职职工、尘肺退休人员。

复查鉴定:2004年之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鉴定结论后伤情发生变化的职工。

二、申报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人力资源部按上级有关规定将鉴定所需资料上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鉴定资料: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填写《河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始工伤票、《煤炭行业工伤认可审核表》、《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照片(3张);

(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等诊疗资料;

(四)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中“受伤害时间、地点、原因及程度简述”一栏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人意见一栏必须填写申请意见,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名称处加盖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公章;申请人为职工本人或家属的,在名称处签字或盖章。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如果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公章或工资科公章。

申请人的住院病历资料应尽量完整,如病历首页、治疗过程、出院证明及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等,以保证劳动能力鉴定时资料齐全。

四、鉴定收费:根据豫计收费(2003)139号文件规定,本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次400元。

五、上报时间:请各单位于2010年6月23日前将鉴定材料上报学院财劳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3567308

财劳处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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