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中代扣代缴年金费用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24文章来源:财劳处 浏览次数:

学院所属各系部、处、室:

为了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运行,保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平煤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试行方案》精神和《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规定,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自愿提交《企业年金计划加入申请表》,对参加年金的职工实行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进行累计记录缴费,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 建立个人帐户时间:2009年1月1日起。

2.年金缴费基数:按照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3.征收办法:从职工工资中逐月缴纳,不得预缴或补缴。职工不开支时个人缴费自动中止,正常开支再继续缴纳,中止期间不允许补缴。

4.补扣说明

2009年1-7月年金缴费一次性从工资表中代扣代缴,从8月份以后逐月代扣代缴。

特此通知

学院财劳处

2009年8月21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赵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