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伤鉴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23文章来源:财劳处 浏览次数:

院属各系部处室:

接集团公司紧急通知,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安排,为了使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待遇,现要求各单位组织申报现有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委托鉴定:2004年之前发生工伤的在职职工、尘肺退休人员及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技校实习生。

复查鉴定:2004年之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鉴定结论后伤情发生变化的职工。

二、申报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人力资源部按上级有关规定将鉴定所需要资料上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鉴定材料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填写《河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始工伤票、《煤炭行业工伤认可审批表》、《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照片(3张);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等诊疗资料;

(四)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其他材料;

(五)《河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中“受伤害时间、地点、原因及程度简述”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人为职工本人或家属的,在名称处签字或盖章;

(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如果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公章或工资科公章;

(七)申请人住院病历资料应尽量完整,如病历首页、治疗过程、出院证明及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等,以保证劳动能力鉴定时资料齐全;

(八)根据豫计收费(2003)139号文件规定,本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次400元;

(九)上报时间:请各单位于2009年6月24日下午四点前将鉴定材料上报学院财劳处。

鉴于以上要求,时间紧任务急,希望广大教职工有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在百忙之中,抓紧上报工伤资料,逾期不再办理。

平职学院财劳处

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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