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劳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2文章来源:财劳处 浏览次数:

院属各单位:

根据直属局要求,2008年度个人所得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人员请在2009年3月底之前到平顶山地税局直属分局自行申报,望遵照执行。

财劳处

2009年3月12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赵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