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17文章来源:财劳处 浏览次数:

院属各单位:

我院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以总务处最后公示分房名单为准,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款余额,职工支取公积金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支取人将住房公积金申请(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加盖系部章)

2、财务预收房款收据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各一份(新身份证两面复印)

3、已两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允许三次支取

4、只限支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金额

5、提供身份证必须是有效证件

6、支取金额以千元为单位

7、经各单位核对无误后,统一报送财劳处工资科

内线电话:328

外线电话:3567308

平职学院财劳处

200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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