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长期从事煤炭事业发放荣誉金教职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院属各单位:

为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增强从事煤炭事业的荣誉感和责任心,根据《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发放2008年长期从事煤炭事业职工荣誉证书及荣誉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煤人〔2008〕383号)、1992年7月14日平顶山矿务局第三届职代会第十五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长期从事煤炭事业的职工建立荣誉制度的决定》和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长期从事煤炭事业职工发放荣誉金的通知》(平煤〔2008〕283号)要求,现将对长期从事煤炭事业的职工发放2008年荣誉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荣誉金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截止2008年12月31日,在煤炭系统工作时间,男职工满30周年、女职工满25周年和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男职工满25周年,女职工满20周年的全民职工均享受荣誉金,标准为每人2120元。

(二)调入我院职工,之前不在平煤集团工作的,从事煤炭工作时间应从调入平煤集团之日起计算;之前在平煤集团工作的,从事煤炭工作时间应从在平煤集团原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

二、几项要求

(一)各单位应于2008年10月2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单报组织人事处,工人名单报财务劳资处,并提供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

(二)当年符合享受荣誉金条件的教职工要及时上报,经集团公司审批后享受当年荣誉金待遇。对往年漏报的应及时一起上报,按原符合享受荣誉金年度的标准发放。

组织人事处

2008.10.17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