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增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通知公示

发布时间:2008-07-22文章来源:总务处 浏览次数:

院属各系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精神,确保省委省政府为民承诺‘十大实事’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年度目标在9月底前全部完成,根据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情况和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增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增补对象的范围:

1、本单位在职职工;

2、本单位离退休职工;

3、因企业改制,机构合并等形式的裁员下岗职工。

二、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职工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家庭具有市区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常住,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1年以上;

2、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3、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240元(含3240元)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系。

在同等条件下,持有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平顶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职工优先受理。

各系部请及时传达,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需通知本人,并与总务处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料:

1、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

2、家庭成员均应出具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学生、未成年人除外)

3、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4、申请人(户主)身份证需复印两份

5、人口认定:常年同住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数。

资料上报日期:2008年7月25日前

平职学院总务处

2008-7-21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赵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