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教职工提高学历学费报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0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位教职工:

接财务劳资处通知,凡2007年以前(含2007年)的学费发票尚未报销的,需更换2008年的学费发票方能报销。凡持有2008年学费发票的教职工,请速到组织人事处登记并到财务劳资处报销挂帐。

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本专科毕业证的,根据学院《关于引进师资及教师聘任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不再报销学费。

组织人事处

2008.3.3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