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接财务劳资处通知,凡2007年以前(含2007年)的学费发票尚未报销的,需更换2008年的学费发票方能报销。凡持有2008年学费发票的教职工,请速到组织人事处登记并到财务劳资处报销挂帐。
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本专科毕业证的,根据学院《关于引进师资及教师聘任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不再报销学费。
组织人事处
20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