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外项目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外培训项目管理,规范培训教学活动,落实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校际交流或代理机构以及个人联系等途径到国外院校、机构或企业进行研学或职场体验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项目性质和目的
第三条 国外培训是针对教师或学生设计的短期国外体验类项目。培训人员经遴选进入国外高校、机构或企业,与当地同学或同事一起完成为期1~3个月的研学或职场体验,包括语言学习、课程学习、科技交流、项目合作以及岗位实习等形式。培训人员完成培训后可获得相应的培训学分或免修相应课程。
第四条 项目旨在帮助大学生获取国外学习、工作经验,拓展国际视野,锻炼跨文化交际能力,提高创新创业及组织协调能力,为学生未来学习和就业打下基础。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国际合作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选择国外培训项目,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国外培训项目由国际合作学院统筹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各二级学院协同完成。
第六条 国际合作学院发布项目通知。项目通知中需说明国外培训的基本内容、接收院校、机构或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要求、申请材料清单、选拔程序和截止日期等。
第七条 国际合作学院负责项目学生的选拔;选拔应本着“公平、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参加项目的学生应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不良记录;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外语表达能力。
第八条 国际合作学院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项目所需材料,包括在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参加项目的学生应自行准备护照、中外文简历、健康证明等。项目如与课程考核时间冲突,应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国际合作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国外培训学生名单,教务处协调各二级学院办理学生缓考手续。
第九条 国际合作学院组织学生参加行前培训,内容包括外语、目的地文化、出国常识、安全教育等,同时为学生提供国外学习、工作与生活指导。
第十条 国际合作学院根据项目相关规定对参加国外培训的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及时跟进学生特殊或紧急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国外培训期间,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行为,学生将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我校将视情节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国外培训后,必须按时返校向国际合作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并继续原专业学习。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提前书面告知国际合作学院,说明延期原因和期限;未获得学校同意而到期不返校者,学校将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返校后,凭借国外院校、机构或企业的项目证明,提交课程免修或培训学分认定申请。如派出前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应及时完成课程补考。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国际合作学院应认真听取学生及其所在学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同时对优秀学生和优秀组织单位进行鼓励和表彰。
第四章 项目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外培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学费、注册费、保险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保险费等),以及期间所耽误的国家考试(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学校不负有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国外培训的学生除承担项目应当交付的费用外,仍需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