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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2019-10-14 10:50   审核人: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严格学校工作纪律,加强考勤管理,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平能化集团岗位绩效工资制方案》(中平〔2010〕38号)、《关于2006 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 号)和《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制分配方案》(平职学院〔2008〕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对象

学院各部门在岗教职工。

二、考勤内容

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

三、考勤的管理要求

1. 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2. 各部门应加强考勤管理,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3. 各部门应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并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含请销假手续)报送至人力资源部,遇长假的推迟至上班的第一天。

4. 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出现瞒报、 漏报、迟报等情况的单位,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请销假的有关规定及请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教职工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时间未到提前上班或请假期满返岗后,由本人在返岗工作的第一天内按请假时的审批权限,在原请假审批单上进行销假,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视同仍在请假期间或请假超期。

1.事假

(1)教职工请假,3 天以内(含 3 天,以下相同),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7天以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7天以上须报请党委书记和院长批准。

(2)部门副职及以下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3 天以内,主管院领导批准;3 天以上,须报请党委书记和院长批准。

(3)学校副职和部门正职请假,须报请党委书记和院长批准。

2.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病休者,须持医生诊断证明,向所在部门请病假。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于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病假,3 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4~10 天,由主管院领导批准;11天以上,由党委书记、院长批准。

(2)部门副职及以下中层干部请病假,1 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2~5 天,由主管院领导批准;5 天以上,由党委书记、院长批准。

(3)学校副职和部门正职请病假,由党委书记、院长批准;

3.婚假

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日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婚假的申请需经所在部门同意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休假。

请假程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经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4.产假(护理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在 98 天产假基础上,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男职工护理假: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一个月。

(3)独生子女陪护假: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教职工系独生子女,其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住院治疗期间,提供住院相关证明材料,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4)流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产假的申请需经所在部门同意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休假。

请假程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经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审批。休产假者所在部门必须在教职工产后当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 死亡,在所在部门备案后,可休丧假 5天。

6.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所在部门必须在2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教职工因公伤而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由医院出具证明可给予工伤假。伤愈后又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处理;工伤治疗后复发需治疗者,凭医院证明,仍按工伤处理。

7.请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根据豫人社薪〔2014〕6 号和中平〔2010〕38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津补贴(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文明奖):

当月累计病假14天、事假7天以上者,减发当月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全年病假累计3个月,事假累计2个月者,减发6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连续或累计病假半年以上,事假3个月以上者,停发一年度的津补贴。

②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

病假累计在 2 个月以内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 2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计发。

事假2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以上不超过 30 天(含 30 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的,停发基本工资。

③其他待遇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年度考核奖励不予发放。工作人员病假累计 1 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五、旷工及处理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 未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到岗位者。

(3)按作息制度规定时间,所有教职工(有教学任务的一般任课教师除外)不得迟到和早退,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无故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教职工,学习或活动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4)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到时间,延误的时间计为旷工。

2. 对旷工的处理:全年旷工 3 天以上,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和目标管理奖。连续旷工 15 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的,予以辞退。

六、本办法自 2019 年9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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