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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复查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3   浏览次数:

各总支、直属党支部:

接集团通知,根据豫公(通)【2002】293号和豫公(通)【2003】2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要对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复查和规范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办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准确核实一遍,不允许存在个人自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2、在复查中发现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照规定上交的,要及时上交。自称未办理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或者因不慎致使出国(境)证件丢失损毁的,需要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总支(直属支部)公章,于11月30日前统一交到组织部。

3、要严格干部外出管理和请假制度。需要因私出国(境)的,要填写《平职学院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表》和《平职学院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审批表》。

4、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因私护照统一管理的重要性,做到准确排查、按时送交。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通知到本单位每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集团组织部保管的集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再核查。

对于在此次复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复查后仍自存因私出国(境)证件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个人和单位负责同志责任。

中共平职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