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闲置资产的管理,促进闲置资产的充分利用,避免资产的重复购置和浪费,规范对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工作,根据《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闲置资产的范围
(一)在用资产、设备无正当理由停用一年以上(含一年),预计短期内也不会恢复使用的资产、设备;
(二)购置后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正当理由未投入使用的资产、设备;
(三)已被新购置的、具有同类用途的资产、设备所替代的资产、设备;
(四)不能在原定用途上继续使用但能在其它用途上正常使用的资产、设备;
(五)其它被归口管理部门认定为闲置的资产、设备。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所占用、使用的资产、设备进行清查摸底,对确已闲置的资产、设备应及时填写《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闲置资产调剂申请表》申请调剂;资产管理处应将各单位申请调剂的资产、设备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全校发布,供其他需用部门、单位选择。
第三条 学校对新购置的资产、设备长时间无正当理由未投入使用又不申请调剂的,要追究申购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对积极接受调剂资产、设备的部门、单位将在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中予以适当倾斜,凡能够在校内调剂使用的 资产、设备,非特殊原因不再新购。
第五条 闲置资产、设备的调剂申请及领用可随时办理。
第六条 闲置资产、设备在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间的调剂程序如下:
(一)需用部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后,设备调出部门、单位和需用部门、单位双方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二)在实物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做好清查及验收工作(包括对设备配件、附件、技术资料、保修卡等有关物品的交接)。
第七条 对在校内公示一年以上(含一年)仍无法调剂的闲置资产、设备,可由该资产、设备的使用部门、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并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