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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验收管理是指学校对通过购、基建、自制、调拨、接受捐赠、奖励等方式获得的,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资产,进行勘验、测试、清点和登记工作。

第三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来自各种渠道的经费购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须及时办理验收和建账、办卡、备案登记等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 产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验收工作坚持招标、采购、验收、登记、记账、使用等环节相分离,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五条 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及出租用房、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锅炉(含附属设备)、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各类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资料,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按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校固定资产按其特性分为十六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

第七条  账务管理职责分工:

(一)计划财务处设固定资产总账,进行总额和按六大类明细核算;

(二)资产管理处根据上述分类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设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备案登记管理、统计报表、系统数据备份等工作,实时、定期与计划财务处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资产设分类、分户明细账,负责分管资产的入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

(四)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新增资产信息数据录入,办理资产入账验收单、条码标签等手续,使用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和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经技术等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五)接受捐赠或奖励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的有关价值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价值计价。

(七)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协议价或评估价值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固定资产价值确须变动的,应由固定资产购建部门、单位负责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提交价值变更申请,报各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计划财务处凭资产价值变更单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三章 固定资产验收方式和验收范围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按规定到学校资产管理处进行建账和备案登记,凡未经验收、建账或验收中界定为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购(建),学校财务部门不 予报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验收必须见物,能够携带的固定资产应在验收时携带到验收现场,不便携带的固定资产先由验收人员到固定资产所在地查验,然后办理验收手续。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员为本部门固定资产验收工作的指定经办人。

第十二条 验收方式分为一般验收、归口验收和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 一般验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归口验收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验收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一般验收由资产使用部门、单位牵头,组成使用部门、单位(部门负责人、技术专业人员、资产管理员)、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三人以上验收小组,按照合同或其他文件对属于一般验收范围的资产进行质量技术等验收,对合格的签署验收单。

归口验收是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归口管理部门、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监督部门、使用部门(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等工作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新建房屋、构筑物以及大型基建维修工程(50万元以上)进行接管验收时,还须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邀请建设或维修、监察、审计、工会、保卫(消防)等部门的负责人参与。按照合同或其他文件对属于归口验收范围的资产进行质量技术或接管等验收,出具验收意见或签署验收单(报告)。

专项验收是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以及参与采购招标的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外聘部分专家参与。按照合同或其他文件对属于专项验收范围的资产进行质量技术等验收,出具验收意见或签署验收单(报告)专项验收应成立学校分管资产或相关工作领导任组长,资产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学校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验收组织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验收,由使用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要求采集图片信息;对于归口和专项验收,由验收牵头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采集图片信息,并及时提交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验收范围:

(一)一般验收的范围:

1.家具类: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

2.教学仪器设备及专用设备类: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3.图书资料: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

(二)归口验收的范围:

1.家具类: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

2.教学仪器设备及专用设备类: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

3.新建房屋、构筑物和基建维修工程的接管验收。

(三)专项验收的范围:

1.教学仪器设备及专用设备类: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

2.其他学校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

第四章 仪器设备和家具的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准备工作:

(一)验收材料的准备:主要是收集与采购和到货资产有关的文件材料。包括:采购计划、审批表、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招标文件、订货或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合同备忘录、运输提货单、装箱单、商检单据、使用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如有外文材料的应提前进行翻译或向供应商索取中文材料。

(二)法定需检验检疫的进口设备申请商检:对列入商检的进口设备,应提前与当地商检部门取得联系,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商检手续,并同步准备好商检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如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注册证、进口许可证等)。

(三)对于大型(或特种)需商检的设备,在进行验收时,应及时通知供货厂商,在指定时间到达现场,与使用部门或第三方(验收需有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应审核其资质)共同进行验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界定责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资产到货后,由使用部门组织供货厂商和本部门保管人员、资产管理员进行实物的外观和数量检查(初验)。主要是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然后开箱,根据合同条款和装箱清单检查仪器设备(家具)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是否相符,仪器设备(家具)及配件是否齐全,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备。实物初验过程中,资产管理员要做好数量 检验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根据实物初验结果以及安装、调试、运行(新购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视具体情况,正常运行一定时间后可提出验收请求)培训等进展情况,依照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对属于一般验收范围的,由使用部门牵头组织正式验收,对属于归口验收和专项验收范围的,应向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一般应在15天内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验收对象和范围,确定正式验收时间(进口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任务)和验收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资产正式验收,也称质量技术验收。由牵头部门指定使用人员或供货厂商,对仪器设备进行加电等基本运行操作,依据合同进行技术参数和性能的逐项验收(进口设备申请商检按商检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在验收过程中,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做好详细记录,采集或打印有关图表、参数、照片,并对验收物品进行拍照,其照片电子稿提交资产管理处备案,同时相关资料存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技术档案。家具类货物根据合同等文件应逐项进行实物的质量、数量检验。若有招标封存样品的,须对照样品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出具验收意见,办理建账登记。新增资产进行实物初验和质量技术等验收后,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经资产管理处系统审核后生成验收单,交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和条码标签,国有资产管理处凭固定资产卡片和验收单进行新增资产备案登记。

第五章 新建房屋、构筑物和基建维修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验收是指新建房屋、构筑物和基建维修工程的竣工接管交付使用验收。在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过质检、消防等专业机构(学校未向有关机构报验的项目除外)正式验收,以及学校建设或维修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并且验收等级在合格以上,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弱电等设备和设施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前提下,建设或维修部门通知该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接管验收。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和具体验收对象,与建设或维修部门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和验收组成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做好验收准备。

第二十四条 接管验收工程中,应按照该类工程接管验收标准、施工合同及相关标准,对接管项目实体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汇总后形成并签署竣工交付使用(接管)验收单。

第二十五条 接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体,如主体结构、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等;与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以及虽属基建投资并不附属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项目管理、使用和设备、设施运行中必备的技术文件,如给排水、消防、热力、电气、通风、弱电等系统图,保修合同等;各类经济技术指标和 相关表册。

第二十六条 验收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建设或维修管理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标准进行返修,返修合格后,再组织复验。复验通过以后,建设或维修部门应将房屋及构筑物的工程竣工图、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移交基本建设办公室,基本建设办公室签署验收合格凭证和竣工交付使用(接管)验收单。

第二十七条  新建工程接管验收完毕,经过审计并完成工程结算之后,以审计决算数为依据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进行办理新建工程的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维修、扩建等工程完成验收、审计和结算后,应按照该房屋及构筑物的净增加值调整原值。基本建设办公室要提前做好所修建房屋、构筑物各类数据的收集,办理验收事项,并在验收后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进行账目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与工程项目配套的相关资产的验收建账规定:

(一)凡附属在建筑物上又不可单独使用的资产(如电梯、门窗等)应比照仪器设备、家具类资产进行验收,计划财务处计入在建工程,待工程验收、审计和结算后,随建筑物一起转入固 定资产;

(二)凡能够单独使用的资产(如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公共办公家具等),虽属基建投资,但不能作为基建项目的附属设施,应按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进行单独验收和建账。

 图书资料的验收

第三十条 图书资料的验收根据保存地点不同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购进后,由图书馆负责牵头组成 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和有关文件进行清点验收,输入相关的 管理系统,并进行登记造册, 其造册(汇总)清单、验收单以及 原始发票一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到资产 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

(二)教学、科研单位资料室收藏购进的图书资料,由本单 位组织清点验收, 其验收建账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三)其他各部门购进以及教师个人利用学校预算经费、各 类科研经费等自购的图书资料,其验收和结算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文物及陈列品的验收参照第四章仪器设备和家具类验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验收合格,办理资产建账、条码标签以及备案登记,并经过学校相关审签后,由项目负责单位凭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验收单,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新建房屋、构筑物和基建维修工程,经接管验收合格,审计完毕,并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完成逐项审签后,学校支付到工程总价的不高于97%,余留不少于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在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或保修期期满)后支付。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要加强财务监督,会计审核人员要严格把关,依据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和相关凭据办理报销,同时分类计入固定资产总账,并将回填报销凭证号的验收单反馈资产管理处,以便及时打印固定资产卡片;对未经验收和未提供验收单或未办理建账、备案登记等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或付款。

第三十四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交资产管理处备案登记的材料包括:

(一)新增资产图片信息;

(二)购发票(复印件);

(三)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及相关说明;

(四)固定资产入账(增加)单;

(五)付款情况及计划财务处报销凭证号。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但与合同无严重冲突且不影响正常使用,验收牵头部门应在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供货厂商整改完毕并由验收牵头部门确认合格后,才准予通过验收。

验收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验收不合格(新建房屋、构筑物和基建维修工程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的,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相应条款,由招标、采购部门会同验收牵头部门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换货、退货、补充配件、赔偿损失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受赠或受奖资产由接受捐赠或奖励的部门负责,组成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捐赠人和接受部门参加三人以上的验收小组(奖励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接受部门组成),按照捐赠或奖励协议(文件)、捐赠或奖励物品清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验收,形成验收单(报告)。验收后由接受部门持验收单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建账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零星购,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物品,如仪器仪表、科教器具等,应参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验收、建账、报账等手续,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验收工作实行奖惩制度。每年年终,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验收工作进行考评。对验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对失职、渎职者,依照《黄河水利职业技 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学校将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资产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资产验收工作中专家劳务费用、资产管理(验收)人员岗位培训费用以及争先创优方面的奖励等项开支。该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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