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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实验、实训、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 2008 346 号)及《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认真落实岗位职责,切实防止学校固定 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处理责任事故、确定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态度等因素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均应赔偿:

(一)不按制度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造成损坏的,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造成损坏的;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未了解性能及使用办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损坏的;

(四)由于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教师及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保管人员保管不 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六)由于资产使用人员岗位变动资产移交过程中造成损坏 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当赔偿的。

第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的;

(二)因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评估、技术鉴定或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的,可免予赔偿:

(一)已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以避免损坏的;

(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发生损坏的;

(四)经公安部门鉴定,虽已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及时、主动、如实向上级报告,态度较好;

(四)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维修、洗刷、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仍发生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八条 下列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责任人应当进行深刻检查,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三)固定资产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由教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及校内专家参与进行责任认定;行政办公设备以及后勤保障设备的损坏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及校内专家参与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丢失的责任认定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学校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搬运过程中丢失的,应由两名以上知情人证明,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校内被盗的应由保卫处联系派出所出现场后开具被盗证明,校外被盗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被盗证明。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已经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三)损坏修复后质量虽有所下降,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视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第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或丢失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属于个人原因丢失的公、私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包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打印机等设备,新购使用一年以内的一律按其原价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的加倍赔偿;

(二)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上述公式中,按照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子类设备使用年限为6 年,其他电子类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计算;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为20年,其他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10%计算;办公家具及其他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0-5%计算,因家具的特殊性,其具体比例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家具类型确定,并将确定比例结果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损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视情况按照净残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或免于赔偿。

(三)经当地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的,按资产原值的50%进行赔偿;

(四)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直接管理人与所在部门、单位共同负责,分别承担赔偿额的30%与70%;属于个人保管与使用的,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90%,其所在部门、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赔偿额的10%;如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个人全额赔偿;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对待,分担赔偿。

第五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固定资产丢失事故,资产使用部门、单位或当事人应注意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报学校保卫处登记备案。若发生重大事故,除上报学校相关部门之外,视情况还需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

第十六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事故,资产使用部门、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接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必要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使用部门、单位、责任人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所在部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单位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并填写《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以及丢失、被盗的,根据核查结果及认定意见,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提出具体赔偿方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及党委会审议,并按照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十八条 损坏、丢失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责任部门、单位申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损坏、丢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责任部门、单位申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 研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条 损坏、丢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会审议后,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根据最后审批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赔偿责任人凭单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按照学校处理决定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赔偿金,对不按期缴纳的,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绩效考核津贴中扣除。

资产使用部门、单位应缴纳的赔偿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从其部门创收经费中扣减,如创收经费不足或没有创收经费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从其常规经费中扣减。

第二十三条  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于无故不缴,无理取闹或故意拖延者,要加倍处罚。属学生赔偿的,缴清赔偿款后方可毕业。

第二十四条  凡损坏、报废、丢失的资产,有关部门应及时根据批复,按规定调整相应账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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