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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行为,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 108 号令)、《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 34 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8 34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资产,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注销等变更行为。

第三条 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或超标准配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资产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学校的资产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对单位资产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二章  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七条 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资产处及资产的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换等,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后研究确定;

(二)报废、报损设备等固定资产,单台原始价值在10万元(含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 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后,再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单台原始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批量原始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审核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再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单位原始价值在5万元以下或者批量原始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学校审批结果包括审批文件、审批表、证据及相关资料须每半年和年度终了10日内 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校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六)以上资产达到省财政厅或教育厅监管要求的其处最终审批权在省财政厅或教育厅,经财政厅或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进行资产处

(七)校内部门、单位间资产调拨划转,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价值较大或较为重要的资产调拨划转,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部门、单位资产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应的《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的申报处 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批,一次性处资产原始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和党委会审议决定;

(三)经学校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省资产有关规定,组织相应的论证、资产评估、技术鉴定;

(四)资产管理部门按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有关规定,组织齐全相应的材料,上报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审批;

(五)学校接到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对学校资产事项的批复文件后,方可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资产处,并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

(六)资产处结束,学校凭审批部门的资产处批复文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此次处资产进行网络申报,省教育厅根据审批权限,对各单位网络上报的资产处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相关账目;

(七)学校凭审批部门的资产处批复文件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八)对学校资产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资产报废参考年限

1.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2.空调(分体空调)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3.办公设备: 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激光(喷墨) 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电话机、数码相 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服务器、路由器、网络安全设备 等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4.投影仪、电视机、高档相机、数码摄录机、其他摄影摄像设备、会议室音响等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5.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

6.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30万公里;微型面包车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

7.不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的资产, 按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章  无偿调拨 (划转)、对外捐赠

第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行为。

第十条 可以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的资产;

(二)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学校改变隶属关系,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一条 学校对外无偿调拨(划转)资产,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学校有关部门准备齐全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三)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资产清查表;

(四)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单位有权处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代表学校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草案。待履行完全审批手续后,签订正式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外捐赠资产,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学校有关部门准备齐全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捐赠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学校关于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 等。

(三)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四)学校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五)学校与受捐单位意向性捐赠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 (监)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第十五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学校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行为。

第十六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

若处批复批准为由本单位自行处的资产,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按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理。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格较高的(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学校应从严控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学校有关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准备齐全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处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单位审议、决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五)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负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学校将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单位、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管理,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将所持有的金融类资产产权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产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按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准备齐全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换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学校审议、决定资产换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三)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为担保物等。

(四)双方拟换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

(五)意向性换协议。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七)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开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以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不含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省财政厅重新确认后方可再次交易。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第二十二条 报废是指单位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报废资产,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准备齐全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列示如下:

(一)《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申报表》(申报部门提供)。

(二)申报学校正式文件(党政办公室提供)。

(三)《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申报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

(四)《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汇总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

(五)能够证明待处资产原值的有效凭证,如发票、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帐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申报部门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资产单位原始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由申请单位出具经鉴定小组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表;单位原始价值在5000-10万元以内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并出具经鉴定小组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表;单位原始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学校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

其中:

1.房产报废: 属于房地产拆除、换的,需提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建筑拆除批复文件、补偿协议、新建项目的立项文件;拟拆除房地产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及相关材 料。

2.车辆处(包括出售、报废、毁损)需要提供申报单位同意处或报废车辆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毁损另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单,被盗车辆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3.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需提交政府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要提供申报单位同意核销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情况说明;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文件及相关职能部门(如工商、法院、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但尚能使用的资产,按省财政厅规定,由省财政厅收回统一处

第二十五条 报损是指单位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报损,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学校相关部门准备齐全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报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资产明细表,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日期、规格等内容。

(三)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五)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 公司的赔付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学校有关使用单位和资产部门准备齐全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二)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死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需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单位和有关部门准备齐全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三)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法律文件。

(四)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章  资产处置收入收缴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处收入是指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收入,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收入中安排30%的资金用于聘请专家鉴定、搬运和奖励等费用支出,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管理使用,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取得的资产处收入,应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按资产处审批权限报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确认上缴金额,并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7个工作日内上缴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纠正和制止资产处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处过程中擅自拆解和处、串通作弊、截留收入等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资产处事项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资产处的部门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 报。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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