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的利用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参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83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法人代表是接受授权管理资产的代表,在国家和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工信厅以及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学校国有资产负有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全面责任。
第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含国家投资、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按照分类代码GB/T0624-2018标准分为6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较高利益的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指学校及资产经营公司、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科研成果(包括各种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
(五)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理顺学校资产的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的配置、使用、维护、处置、评估;产权界定、登记、变动和纠纷的调解处理;资产监督,清产核资及统计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报告管理、使用情况以及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的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并对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贯彻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和开展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教科研处、人力资源部、武装保卫部、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体育与心理健康教育部等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用和分类归口管理范围内的资产实施管理;各使用单位为资产的具体责任单位,是学校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和制订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制订学校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学校资产管理事项,以及对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
(四)有权代表学校对学校经营性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学校对外投资、开办经营项目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六)依法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并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学校资产管理的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在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校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实施统一管理,对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协调处理。
(四)负责办理学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校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按照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数据的统计工作,编制和报送资产统计报表。
(六)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报批管理,并组织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担保项目进行论证,代表学校履行资产投入和资产出租、出借的申报手续,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
(八)负责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向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相关情况。
(九)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十)负责学校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管辖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的处置申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
(四)协同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五)负责对所管辖资产的汇总统计和上报。
第十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商标(非经营)无形资产、教学档案、学生档案、基建档案、交通工具等一般设备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价值分类核算管理,协助学校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产权登记、资产的清查、资产处置、资产的评估等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教学、实训、科研等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效益评价工作,推动资源的共享共用及相关平台建设。
(四)教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研或社科成果的管理。
(五)组织部:负责学校人事档案信息的建设和完善,为学校资产动态管理及资产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撑,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
(六)武装保卫处:负责全校安防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及器材和交通设施的管理。
(七)后勤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施工、竣工验收、决算、土地及单体建筑资产入账、办理移交手续及校园植被等管理;负责后勤保障用房、家具及交通工具等一般设备的管理及对学校投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学校的权益。
(八)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线装藏书及档案的管理。
(九)体育与心理健康教育部: 负责全校体育场馆、体育设施、体育器材的管理。
(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设备和域名类资产的管理。
(十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及用于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的产业出租、经营、管理。负责学校投资经营性校办产业的审核、指导、监督及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用的资产实施责任管理,其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所负责管理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账、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做好资产使用信息反馈及日常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规定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好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的配置是指学校为保证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从学校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求,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十五条 学校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首先考虑通过共享共用的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定配置标准。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范围。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学校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学校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学校资产购置事宜。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在购置资产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时,应按预算批复内容将资产购置意见列入资产购置计划报省财政厅,经批准后在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范围内,按照学校“专家论证,校长办公会审议,公开招标,合同审核及履行”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学校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九条 资产购置应按学校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对于不合理占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对长期积压、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各归口管理单位进行校内调剂,必要时也可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直接调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超标占用学校资产建立有偿使用制度,以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核算记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要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账目、实物台账、资产管理卡片等,准确、真实地核算资产价值,反映资产存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资产的价值计算
(一)固定资产原值的计价,按以下规定办理: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的工时、材料费等费用之和计价,其中基建工程类项目等有工程决算的按审计决算所确定的价值记账。
2.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及各项税费等费用之和计算价值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税费计入购价之内。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后的净增加值,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记账。
6.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旅差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流动资产按实际账面金额计算。
(三)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或购置价格计算。
(四)对原有资产的其中一部分拆除或报废的,应调整相应账目。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同时还必须指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账、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信息须事先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分管资产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资产使用责任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各种资产,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账簿和卡片管理,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各单位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产权手续,并按管理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域名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占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对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要如实填报资产损益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使用管理部门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和报批手续,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资产,不得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所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章 资产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解处理、产权转让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分别由占用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负责,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校内相关单位接受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以及学校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置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8346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对学校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学校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四十六条 处置的资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要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统一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校内单位如确定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等,经学校批准后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有偿等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五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为: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即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包括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和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
(四)上级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二条 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十三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将申办报告、学校批准文件、拟投入资产清单、资产评估确认证书、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提交资产管理处,并由资产管理处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组织对占用学校资产企业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包括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等)的审批和管理,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 2010 135号)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因组建经营实体、对外合作办学(不包括正规学历教育)等商业用途,需要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和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应向党政办公室申报,按对外有偿使用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核和报批手续,并要求公正计价,有偿使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和校誉类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转作经营的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
(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校办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
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和聘请。
第六十二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资产,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对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造成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 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清产核资: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上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组织实施;学校所属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章 绩效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全校各单位占用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资产使用效 率。
第六十九条 学校所属的资产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内部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要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保值、增值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动态管理,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增减变动等信息,为学校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使用、处置等提供决策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各各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按照要求定期向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报资产报告,并对所占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及使用效益提供分析说明和数据电子文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供相关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和数据电子文档。
第七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领导、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统计报表、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并向学校领导、上级资产主管部门和财 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 责 任
第七十四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资产使用单位和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促使资产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各归口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七十六条 资产占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七十七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的,由上级部门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省财政厅对已购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第七十八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七十九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占用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管理和使用资产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