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集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2017年11月9日
(电子公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规范采购和招标秩序,保障采购和招标活动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省管企业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和招标监督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招标项目和集团有关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事业部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各类招标和其他采购活动。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是采购和招标监督的主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采购和招标活动,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集团成立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徐建明
成员单位:纪委(监察部)、企业改革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规划发展部、财务资产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善集团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指导督查基层单位采购和招标监督工作。
(二)对采购和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采购和招标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参加集团有关采购和招标会议、采购和招标组织过程,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采购和招标活动。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采购和招标监督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办公室设在集团纪委(监察部),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采购和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理采购和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采购和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采购和招标监督坚持依法合规、共同监督、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采购和招标监督活动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和集团有关制度,严格遵守监督工作纪律,确保采购和招标活动程序规范、合法有效,切实维护集团利益。
(二)共同监督原则。采购和招标监督活动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监督。
(三)分级管理原则。按照“管理权力下放、工作重心下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本部和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专业化公司(事业部)的采购和招标项目,基层单位国补、国债等政府资金项目的采购和招标项目,以及预算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委托采购和招标项目,由集团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设立有纪检监察机构的专业化公司(事业部)本部采购和招标项目以及所属基层单位非国债、国补等政府资金项目的采购和招标,由专业化公司(事业部)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具有自主招标管理权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和招标,预算资金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委托采购和招标项目,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其他基层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和招标项目,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四)各负其责原则。采购和招标监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纪委(监察部)负责建立和完善采购和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招标程序流程是否依法合规,监督对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等有关采购和招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采购和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现场监督评标专家的产生程序和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受理对采购和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采购和招标活动的违纪违规行为。
企业改革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负责各单位采购和招标制度的建立完善以及采购和招标项目审批备案、评标、定标等执行集团采购和招标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发展部负责参与采购和招标计划审查,对计划的确认进行内控,定期检查对采购和招标项目的投资计划安排及落实情况。
财务资产部负责对采购和招标项目的资金预算、使用、拨付、结算、核算等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主要对项目采购预算、资金拨付、款项支付、合同履行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审计计划或工作需要对采购和招标项目实施审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采购和招标文件、有关资料、商务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他违反有关采购和招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约束;对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 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应与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基层采购和招标监督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一)集团采购和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和招标审批备案情况通知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集团所属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和招标业务的,应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和招标监督分级,通知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三)集团外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和招标业务的,由采购和招标单位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采购和招标监督分级,通知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属集团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范围的,应同时在本单位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基层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以纪检监察机构为主体的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并根据集团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和招标承办部门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公布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集团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各基层单位采购和招标监督工作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集团采购和招标监督主要方式是:现场监督、立项(立案)调查、专项检查和备案审查。
(一)现场监督采购和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或承办部门、评委会(谈判、询价小组)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企业制度的规定,是否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等;
(二)立项(立案)调查处理采购和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受理、复核、核查和答复有关举报和投诉;
(三)专项检查由集团采购和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基层单位采购和招标监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备案采购和招标审批、评标过程等资料,并填写采购和招标监督报告(见附件1)和采购和招标监督台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集团采购和招标监督主要内容是:审批备案监督、开标监督、评标监督、定标监督和其他监督。
(一)审批备案监督内容
1.对采购和招标单位采购和招标手续审批备案情况进行监督;
2.对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有无拆分肢解规避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3.对采购和招标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监督;
4.对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变招标方式是否履行审批手续进行监督。
(二)开标监督
1.对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公开开标进行监督;
2.对招标工作人员宣读投标纪律和投标人代表审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监督;
3.对招标代理机构、承办部门是否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
(三)评标监督
1.对评标现场通讯工具管理进行监督;
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进行监督;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现场工作人员是否发表明显倾向性意见等违反评标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和计分办法评分情况进行监督;
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擅离职守、不遵守评标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定标监督
1.对是否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进行监督;
2.对是否按照采购和招标文件规定方式定标进行监督。
(五)合同签定监督
1.对是否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
2.对是否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背离了招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其他事项的监督
1.对采购和招标过程中存在异议问题的考察进行监督;
2.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和招标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3.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4.对有无泄露采购和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的行为进行监督;
5.对参与采购和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6.对采购和招标质疑复审活动进行监督;
7.对其他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集团各级采购和招标监督机构负责采购和招标监督档案管理,包括:监督报告、开标记录、评标报告(谈判小结)等。
第十五条集团各级采购和招标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招标监督资料按项目进行存档,并明确专人保管。
第五章 监督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操纵、干预、插手评标、定标等招投标具体业务;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投标文件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其它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的;
(三)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打招呼或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干预、暗示、引导评委评标行为;
(四)不得在现场监督中擅离职守或在其他监督检查中擅自处理、默许纵容采购和招标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不得接受投标人等与招标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六)不得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集团纪委(监察部)将视其情节,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应自觉接受代理机构或采购和招标单位、评标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投诉与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是采购和招标投诉受理的主体,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构在接到投标人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人。但回复内容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技术参数、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构在处理投诉期间,应当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投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投诉书应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二)投诉人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
(三)投诉书未签字盖章,或者未提供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的;
(四)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投诉的。
第七章 惩处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招标管理各项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视其情节,由纪检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处理结果纳入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单位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二)项目单位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评标结果、不按时签订技术商务合同,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四)采购和招标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采购和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标评标活动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采购和招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认真履行国家及集团招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为企业挽回避免损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集团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办法》(中平〔2014〕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采购和招标监督报告
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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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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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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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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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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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评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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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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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督对象
| 监督内容
| 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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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理机构
| 是否按时开标,是否接收超时送达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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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唱标过程中是否有投标人提出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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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评标开始是否是否宣读评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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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干预评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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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评委会
| 组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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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按时到场,评审期间是否擅自外出或提前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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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评标程序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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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评标记录是否全面详实、评审意见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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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独立作出判断,意见是否具有明显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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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无故不出具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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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擅自复印、拍照、记录或将评审资料带出评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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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统一保管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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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用户代表
| 是否干预评标,或提出明显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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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遵守评标现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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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问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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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员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评委主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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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肯定意见打“√”,否定意见打“X”。
2.后附开标记录、评标报告等资料。
3.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