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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出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的房屋租赁行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引导房屋租赁的健康发展,保证我院良好的教学环境,维护校内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出租房包括所有产权为我院,由个人承包经营或外部人员、单位用于经营活动使用的房屋。

第二章 房屋的出租

第三条: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将校内房屋出租,也不得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参与其他合作、合伙经营。

第四条:如存在未经许可出租房屋的,学院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使用权,并对出租房屋的经办人给予一定处罚。

第五条:学院许可对房屋进行出租的,由学院统一授权总务处与承租方进行协商,并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第六条:所有出租房屋只能用于合法的经营性出租,不得用于违法经营或居住等。

第七条:所有出租房屋由总务处进行统一登记备案。

第三章 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管理由学院委托总务处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房租的收取、合同到期房屋的收回等。

第九条:房租的收取由总务处统一收取,每月1——5号为房租上缴时间,逾期者总务处有权适当收取滞纳金。所有房租收齐后,总务处统一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十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私自改变合同中约定的用途,更不得未经学院许可将房屋私自转租给第三者。

第十一条:承租人不得私自改装、组建、破坏屋屋的建筑、结构及原有设施。如存在上述情况的,总务处有权要求承租人修复还原貌。

第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正确使用房屋附属的一切设施(包括水电等),如有损坏,承租人必须进行维修或赔偿。

第十三条:承租人必须及时交纳水、电等费用,如不及时缴纳,造成停水、停电等一切责任后果均承租方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承租人必须保证消防安全与清洁卫生,如存在不安全因素,或环境卫生脏、乱、差,必须按照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承租人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如果违犯学院管理规定,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学院有权收回房屋。

第十六条: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按规定返还房屋。总务处负责对房屋设施、房屋现状进行检查,确保房屋按原状收回。

第十七条:如承租人有继续租赁意向的需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总务处提交书面材料,总务处视情况向学院汇报,如学院充许续租的则需另行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八条:如因学院发展需要,须将房屋使用权收回的,总务处将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须服从学院发展大局。

第十九条: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或无法继续出租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

总务处

20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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