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讲座-网络与犯罪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发布人:wlj 来源: 浏览次数:

Internet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也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场所。伴随着人类社会向网络时代的推进,网络犯罪的风暴必将越来越猛,破坏力将愈来愈高。对犯罪演变的这一态势,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

利用计算机犯罪作案动机多种多样有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帐户的犯罪;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虚假认证犯罪;网络色情、网络赌博、洗钱、盗窃银行、操纵股市等,但是最近几年,越来越多计算机犯罪活动集中于获取高额利润和探寻各种秘密。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诈骗与盗窃

央视新闻频道曾播出一则新闻,中国银行一名用户莫名其妙地丢失了自己账户里的钱。可这钱是怎么丢的呢?原来,他进入了假冒的中国银行网站进行交易,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拱手送出的。这件事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反响。随着中国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手机短信和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信息沟通方式。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和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诈骗钱财,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与合法权益。据介绍,犯罪分子一般先冒名开设银行账户,购买不记名手机卡、设计网页,然后向手机用户大量发送“中奖”、“出售廉价走私物品”、“提供六合彩特码”等虚假短信。一旦有人与他们联系,便以代缴税金、邮费、保险费等名义,让受害人汇款。网络诈骗实际上并没有什么高明之处,它仍然沿用几十年前甚至几个世纪前的惯用伎俩,只不过不再依托传统媒体或非正式的传播渠道发布诈骗信息,而是依托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传播诈骗信息,使诈骗对象信以为真,上当受骗。网上盗窃案件以两类居多;一类发生在银行等金融系统;一类发生在邮电通信领域。前者的主要手段表现为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到虚开的帐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在通信领域,网络犯罪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最为突出。对于互联网用户而言,目前还没有特效办法能抵御这些高科技手段的网络行骗,用户应该尽可能地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不明来历的金融信息,尤其是不明来历的电子邮件中的各类信息(有时候黑客甚至会仿冒真实邮件)。要认真核对所访问网站的真实性,使用公共环境中的计算机要防止被窃听。

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

网上教唆他人犯罪的重要特征是,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直接见面,教唆的结果并一定取决于被教唆人的行为。这种犯罪有可能产生大量非直接被教唆对象同时接受相同教唆内容等严重后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弥漫性。

网络色情

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的开放网络,即所谓的“网络无边,法律有限”。有了互联网,无论大人小孩只需坐在电脑前,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查阅色情信息。因特网赋予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以更大的广泛性和更高的集中性。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拥有黄毒的计算机用户占所有计算机用户的比例是:美国占70%,日本占40%,香港占90%,我国内地占15%左右。

此外,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网络犯罪还有网上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权,网上恐怖、网上报复、网上盯梢等多种形式,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知商犯罪,正如加密与反加密这一矛盾体一样,只有不断的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加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务,加强关键保密技术如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器技术、身份证认证技术、代理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重点项目的研制和改进,不跟任何计算机犯罪可乘之机,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虚拟社会。在依法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过程中,注重加强立法建设。目前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我国还见于《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

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类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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