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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职学院共青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19 10:53:2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共青团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思想引领、风采展示、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平职学院共青团组织(包括团委、各团总支及其指导的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名义注册的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其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授权,不得以平职学院共青团组织名义开办新媒体,发布相关内容,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五条 学院团委对共青团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类共青团新媒体平台均须向团委备案,并填写《平职学院共青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报团委备案。

第六条 若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等信息及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团委备案。

第七条 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团委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团委直接管理。各团总支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团总支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各级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按照隶属关系,归口管理。

第八条 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制度。 团委将每年对备案的新媒体平台进行年度审核检查,未通过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团委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共青团新媒体平台,请按第五条规定补充填写提交备案表。

第三章 运营机制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所辖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内容健康、真实、准确,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平台须紧密配合学院中心工作,发挥各自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平台须按照学院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 新媒体平台不得发布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2、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4、宣扬邪教、迷信。

5、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8、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9、损害学校声誉。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上报负责人处理,并及时向团委报备。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平台,团委将责令其关闭,并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

 

共青团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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