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南昌市青山湖区银筷子大酒店

作者: 时间:2016-10-08 点击数: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曹文陆

被告:南昌市某区酒店

经营者:章春堂

通讯地址:江西抚州市某区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2万元整;

二.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6200元整(从2015年12月15日始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以后的利息不放弃);

三.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初被告为扩张业务,拟在抚州开设分店,被告就新店的装修业务邀请原告投标。2015年8月10日原告接受邀请并向被告经营者的银行户头上支付投标保证金30万元整,原告并在个人业务凭证上注明未中标,被告应在2015年8月20日无息返还(此约定被告在第一次书面承诺中已确认)。事后原告未中标被告工程,但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返还投标保证金。后经原告主动找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对原告做出三次书面承诺,承诺归还投标保证金并约定了利息为每月两分,现被告已归还本金8万元,已支付了2015年12月15日以前的利息2万元,尚欠本金22万元以及2015年12月15日以后的利息。

原告认为:被告在最后一次书面承诺中承诺余款及利息在2016年4月15日支付,但被告未兑现承诺,被告不守信用,没有商业道德,只能诉之于贵院。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南昌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江西某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16年9月5日

证 据 目 录

1.三份书面承诺

证明:证明被告向原告承诺原定于2015年8月20日归还投标保证金现改期,最迟在2016年4月15日全部返还,并约定逾期利息两分。

2.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收据、被告确认的银行帐号、工商银行人个业务凭证

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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