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女性远离家庭暴力

作者: 时间:2015-08-10 点击数:

【案例回放】

初某,女,2004年经人介绍与王某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较差,因家庭琐事经常生纷,王某经常对初某实施家庭暴力。自2009年12月份,初某与王某分居至今。因草率结婚,感情不和,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协商未果。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初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由初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每月承担600元,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经法院审查后认为:初某与王某婚后感情较差,因家庭琐事经常生纷,致夫妻感情日渐疏远,现双方已分居生活两年多,可确认初某与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初某与王某离婚。分居期间,王某甲一直随初某生活,由初某继续抚养为宜,王某应支付抚养费,考虑王某甲现在城市生活和王某经济状况,法院酌定王某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初某陪嫁财产组合家具1套属其个人财产,依法归初某所有,王某应予返还。王某开办经营羊汤馆和广告公司,未经初某知道同意,初某均不予认可,本院酌定其经营财产和收入归王某个人所有,其为此所借债务由王某个人负责偿还。

现在的初某已经走出婚姻失败的阴霾,生活逐渐步入了正轨,对生活充满了信心。

【专家点评】

本案中,初某和王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后双方感情破裂,且王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法庭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法院考虑到王某甲一直随初某生活,认为由初某继续抚养为宜,判决由初某继续抚养,较好地照顾了孩子及女方的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母的除外。

(二)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 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四)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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